一、本条主旨
本条是关于保险业监督管理机构的规定。
二、条文演变
1995年《保险法》第8条规定:“国务院金融监督管理部门依照本法负责对保险业实施监督管理。”2002年《保险法》修正时,条文序号改为第9条,并将“国务院金融监督管理部门”修改为“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2009年《保险法》修订时将第1款修改为“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依法对保险业实施监督管理”,并增加第2款“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根据履行职责的需要设立派出机构。派出机构按照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的授权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规定。以后历次修改未涉及本条。
三、条文解读
保险业是国民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是重要的金融服务行业。国家必须对保险业实施严格的监督管理,以规范保险活动,保护保险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护合法经营,制止违法经营,维护公平竞争的保险市场秩序。目前市场经济发达的国家一般对保险业都采取实体性监管原则,即通过法律授予政府中的专门机构对保险业进行实体性监督和管理的权利,政府主管部门不仅依法律规定的条件对保险公司的设立进行审批,而且对成立后的保险公司的市场行为和偿付能力进行监管。
我国对保险业一直实行严格的监督管理,早在1985年国务院发布的原《保险企业管理暂行条例》中就明确规定,国家保险管理机关是中国人民银行。1995年制定的《保险法》中进一步规定,国务院金融监督管理部门依照《保险法》负责对保险业实施监督管理。当时的《保险法》中所称的“金融监督管理部门”,是指当时履行保险监管职责的中国人民银行。随着我国金融市场的细分和银行、证券、保险实行分业经营,国家确立了分业监管的金融监管体制。1998年国务院成立了原中国保险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作为独立的专业监管机构,履行对商业保险市场的监管职责,中国人民银行不再行使保险监管职能。据此,2002年《保险法》修正时将“金融监督管理部门”修改为“保险监督管理机构”。[1]
本条规定的“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在2009年本法修订时指原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原中国保监会作为全国保险业的监督管理机构,依照本法和国务院的规定对保险业实施监督管理。根据本条的规定,原中国保监会可以设立派出机构,派出机构根据原中国保监会的授权履行保险监管职责。
银行业与保险业分别监管的体制,存在监管职责不清晰、交叉监管和监管空白等问题。金融是现代经济的核心,必须高度重视防控金融风险、保障国家金融安全。为深化金融监管体制改革,解决前述监管体制存在的问题,强化综合监管,优化监管资源配置,更好统筹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监管,逐步建立符合现代金融特点、统筹协调监管、有力有效的现代金融监管框架,守住不发生系统性金融风险的底线,2018年,国务院向全国人大提交《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方案中提出,将原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和原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的职责整合,组建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作为国务院直属事业单位。
2018年3月17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关于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的决定》。根据该决定,组建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将原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和原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的职责整合,组建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作为国务院直属事业单位。不再保留原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原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将原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和原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拟订银行业、保险业重要
法律法规草案和审慎监管基本制度的职责划入中国人民银行。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自2018年8月14日起施行。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银行业和保险业监管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对银行业和保险业监管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主要职责是依法依规对全国银行业和保险业实行统一监督管理,维护银行业和保险业合法、稳健运行,对派出机构实行垂直领导等。
银保监会有多个内设机构,其中的财产保险监管部(再保险监管部)、人身保险监管部、保险中介监管部、保险资金运用监管部专门负责保险监管。财产保险部(再保险监管部)承担财产保险、再保险机构的准入管理,开展非现场监测、风险分析和监管评级,根据风险监管需要开展现场调查,提出个案风险监控处置和市场退出措施并承担组织实施具体工作。人身保险监管承担人身保险机构的准入管理,开展非现场监测、风险分析和监管评级,根据风险监管需要开展现场调查,提出个案风险监控处置和市场退出措施并组织实施具体工作。保险中介监管部承担保险中介机构的准入管理,制定保险中介从业人员行为规范和从业要求,检查规范保险中介机构的市场行为,查处违法违规行为。保险资金运用监管部承担建立保险资金运用风险评价、预警和监控体系的具体工作,承担保险资金运用机构的准入管理,开展非现场监测、风险分析和监管评级,根据风险监管需要开展现场调查,提出个案风险监控处置和市场退出措施并承担组织实施具体工作。保险业消费者保护工作由消费者权益保护局负责,该局负责调查处理损害消费者权益案件,组织办理消费者投诉,开展宣传教育工作。
银保监会派出机构及职责。目前银保监会已设立36个派出机构。除31个省级监管局外,还在大连、宁波、厦门、青岛、深圳设有监管局。《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派出机构监管职责规定》自2021年10月1日起施行。该规定明确,银保监会派出机构,是指银保监会派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的监管局(以下简称银保监局)、派驻地市(州、盟)的监管分局(以下简称银保监分局)以及设在县(市、区、旗)的监管组。依法由银行保险监督管理机构监管的保险机构包括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外国保险机构驻华代表机构、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保险代理机构、保险经纪机构、保险公估机构。银保监会对派出机构实行垂直领导。派出机构监管职责的确立,遵循职权法定、属地监管、分级负责、权责统一的原则。银保监局在银保监会的领导下,履行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银行业和保险业监督管理职能。银保监局根据银保监会的授权和统一领导,依法依规独立对辖内银行业和保险业实行统一监督管理。银保监分局在银保监局的领导下,履行所在地市银行业和保险业监督管理职能。银保监分局根据银保监会和省(自治区、直辖市)银保监局的授权和统一领导,依法依规独立对辖内银行业和保险业实行统一监督管理。县(市、区、旗)监管组在银保监局或银保监分局的授权和统一领导下,依法依规负责所在县市银行保险机构及其业务活动的监管工作,收集所在县市有关金融风险的信息并向上级机构报告,承担交办的其他工作。
银保监会依照法律法规统一监督管理全国银行业和保险业。银保监会可以根据实际需要,明确银保监会直接监管的机构,并在官方网站公布各银行保险机构法人的监管责任单位。银保监局、银保监分局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及银保监会的规定,负责辖内银行保险机构的直接监管,具体名单由银保监局、银保监分局公布。
银保监会对银保监局、银保监分局的授权包括: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银保监会的规定,依法对辖内银行保险机构及其有关人员实施行政许可;依法对辖内银行保险机构的公司治理、风险管理、内部控制、资本充足、偿付能力、资产质量、业务活动、信息披露、信息科技、第三方合作等实施监督管理,具体监管事项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银保监会的相关规定确定;依法对辖内银行保险机构实施现场检查、调查和非现场监管,参与防范和处置辖内银行保险机构有关风险;负责辖内银行业和保险业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督促辖内银行保险机构健全消费者权益保护体制机制,规范经营行为,强化落实消费投诉处理主体责任,做好金融消费者教育宣传等工作;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银保监会的规定,负责辖内信访、银行保险违法行为举报处理以及消费投诉督查等工作;依法负责本机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及银保监会的规定,负责辖内银行业和保险业重大风险事件处置、涉刑案件管理、反保险欺诈、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监督管理,督导银行保险机构做好安全保卫相关工作;依法督导银行保险机构做好非法集资可疑资金的监测工作,建立健全与非法集资之间的防火墙;依法查处辖内非法设立银行保险机构、非法以银行业金融机构名义从事业务以及非法经营保险业务的行为;负责辖内应急管理工作,督促银行保险机构落实突发事件信息报送首报责任,按规定组织开展应急演练,制定应急预案并向上级单位报备;等等。
本法第六章保险业监督管理,专门对相关问题进行了规定。从第133条至第157条,共计25个条文。规定的内容包括:保险监督管理的主体、监管对象、监管原则、监管目标;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有权制定并发布有关保险业监督管理的规章;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的审批、备案及监管措施;偿付能力监管;违法行为监管;对保险公司的整顿、接管、申请破产、撤销及其他监管措施;等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