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本条主旨
本条是关于保险业与其他金融业实行分业经营、分业管理的规定。
二、条文演变
本条为2009年本法修订时增加的条文,以后历次修改未涉及本条。
三、条文解读
保险业是金融业的重要组成部分。金融分业经营,是指银行、证券、保险、信托等金融业务实行相互分离经营。金融混业经营,是指金融业的混合、交叉经营。本条规定了我国金融业分业经营的原则。
我国银行、证券、保险业经营经历了由混业经营到分业经营的过程。(1)在1993年之前,我国实行的是混业经营,商业银行是我国证券市场创立的初始参与者。1980年,国务院在颁布的原《国务院关于推动经济联合的暂行规定》中指出,在银行要试办各种信托业务,同年中国人民银行颁布了《关于积极开办信托业务的通知》。各家银行陆续以全资或参股形式开办了大量金融信托机构。20世纪80年代末,国家开创了证券的发行市场与流通市场,上海市的几家银行先后设立了证券部,之后各家银行和信托投资公司都成立了证券兼营机构。1990年年底上海证券交易所成立和1991年年初深圳证券交易所成立后,出现了独立于银行的专营证券商。在中国证券市场初步形成的过程中,银行在资金、技术、人员和组织管理上都发挥了巨大的作用。我国商业银行参与证券业务的主要形式是建立全资或参股的证券公司或信托投资公司证券部,从事的主要业务是企业证券的发行、代理买卖和自营。1992年下半年开始,社会上出现了房地产热和证券投资热,银行大量信贷资金通过同业拆借进入证券市场,导致了金融秩序的混乱,因此国家从1993年7月开始大力整顿金融秩序。(2)分业经营、分业管理的规定最早见于1993年11月14日党的十四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该决定明确提出“银行业与证券业实行分业管理”。1993年12月25日颁布的《国务院关于金融体制改革的决定》将“分业经营”进一步规定为“国有商业银行不得对非金融企业投资。国有商业银行对保险业、信托业和证券业的投资额,不得超过其资本金的一定比例,并要在计算资本充足率时从其资本额中扣除;在人、财、物等方面要与保险业、信托业的证券业脱钩,实行分业经营”,“要适当发展各类专业……非银行金融机构,对保险业、证券业、信托业和银行业实行分业经营”。[3](3)1995年7月1日开始施行的原《
商业银行法》第43条从法律层面明确银行分业经营的原则。1995~1997年,金融监管进入有法可依阶段。政府先后颁布原《外资金融机构管理条例》《金融机构管理规定》等金融监管法规,全国人大先后通过了《中国
人民银行法》《商业银行法》《
票据法》《保险法》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破坏金融秩序犯罪的决定》等金融法律规定,我国金融监管开始走上依法监管的轨道。1997年至今为金融监管体制改革深化阶段。这一时期,金融分业经营、分业监管体制进一步完善,中国证监会、原中国保监会相继成立,银行与其所办的信托、证券业务相继脱钩。1999年,中国人民银行管理体制进行了重大改革,撤销了省级分行,建立了9个跨省区分行,中国人民银行依法履行金融监管职责的独立性得到了进一步增强。2003年3月,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决定成立原中国银监会,依法对银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信托公司以及其他存款类金融机构实施监督管理,形成了分工明确的金融分业监管体制。
由于我国金融业发展还处于市场化改革的进程中,分业经营、分业管理有利于提高经营水平,有利于监督管理和控制风险,有利于经济的稳定发展。同时,随着我国金融体制改革不断深化和金融市场逐步对外开放,也要避免分业经营带来的市场管理高成本、低效率的不足,满足客户对金融产品的多元化需求,增强我国包括保险业在内的金融业在国际上的竞争力。为了有效防范金融风险,同时有利于金融创新,2009年修订本法时,根据实践发展的需要,在对保险业与其他金融业继续实行分业经营、分业管理的同时,增加规定“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以法律的形式为我国金融体制的进一步改革和保险市场的发展留有余地。
近年来,我国金融控股公司发展较快,为满足各类市场主体多元化需求、服务经济发展发挥了积极作用。但也有少部分企业盲目向金融业扩张,风险不断累积。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多次强调要规范金融综合经营和产融结合,统筹监管金融控股公司,补齐监管制度短板。2020年9月13日,国务院发布了《国务院关于实施金融控股公司准入管理的决定》,中国人民银行同步发布了《金融控股公司监督管理试行办法》(以下简称《金控办法》)。这两个文件的发布,是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深化金融改革的重要举措,有利于规范金融控股公司的经营管理,防范风险交叉传染,规范金融市场秩序,有利于更好地服务实体经济,促进经济金融的良性循环。
《国务院关于实施金融控股公司准入管理的决定》授权人民银行对金融控股公司开展市场准入管理,实施监管。根据《国务院关于实施金融控股公司准入管理的决定》的规定,金融控股公司可以控股或者实际控制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商业银行、信托公司、证券公司、保险公司等不同类型金融机构。《金控办法》遵循宏观审慎管理的理念,坚持总体分业经营为主的原则,以并表为基础,对金融控股公司实施全面、持续和穿透监管,从制度上隔离实业板块和金融板块,明确股东资质条件,加强资本管理,要求股权结构简明、清晰、可穿透,规范关联交易,完善公司治理和风险管理等。继续实施金融业的总体分业经营。金融控股公司开展股权投资与管理,自身不直接从事商业性金融活动,由控股的金融机构来开展具体金融业务,分业经营,相互独立,建立风险防火墙。
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负责人明确指出,《国务院关于实施金融控股公司准入管理的决定》出台并不意味着我国分业经营、分业监管的格局将来会有所改变。第一,我国金融业实行的是以分业经营、分业监管为主的架构。这种格局是在长期实践中探索形成的,符合我国经济金融发展的现状,应当予以坚持。第二,在国际上,主要的经济体也都大多采用金融控股公司的模式,由金融子公司实行分业经营。这种制度框架的安排,使股权结构和组织架构更加简单、明晰、可识别,有利于更好地隔离风险,加强集团整体公司治理和风险管控,也符合现代金融监管的要求。第三,《金控办法》的实施,实际上是对当前我国金融业以分业经营、分业监管为主的格局的完善和补充。在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金控办法》中,都有一些明确的表述。根据《金控办法》第2条的规定,依法设立的金融控股公司可以控股或实际控制两个或两个以上不同类型金融机构,但自身仅能开展股权投资管理,而不能直接从事银行、保险等商业性经营活动。金融控股公司进行统一的股权投资与管理,其控股的金融机构经营具体金融业务,坚持分业经营。中国人民银行从宏观审慎管理的角度,对金融控股公司实施整体监管。金融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对金融控股公司所控股金融机构实施分业监管。从这些表述中可以很清楚地看到,《金控办法》的实施不改变我国现行金融业以分业经营、分业监管为主的格局,是对现行格局的完善和补充。中国人民银行也将与相关部门建立跨部门工作机制,加强监管协作与信息共享,形成监管合力,共同推动金融控股公司的规范健康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