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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破产法第132条(职工债权的保护)条文内容及释义

2024-12-18 16:54 admin
本文介绍企业破产法第132条(职工债权的保护)条文内容及释义,内容来源于最高人民法院数字图书馆。
 
企业破产法
 

企业破产法第132条条文内容

 
第一百三十二条 本法施行后,破产人在本法公布之日前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依照本法第一百一十三条的规定清偿后不足以清偿的部分,以本法第一百零九条规定的特定财产优先于对该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的权利人受偿。
 

企业破产法第132条条文释义


一、本条主旨
 
  本条是关于《企业破产法》生效前后职工债权的保护的特别规定。
 
二、条文演变
 
  保护职工债权是我国破产法的一贯政策,根据《企业破产法(试行)》第37条规定,破产财产优先拨付破产费用后首先清偿破产企业所欠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从《企业破产法》起草开始,国有企业职工安置问题都放在重要位置,1995年的草案曾设专章规定国有企业破产,尤其是职工安置问题。1996年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联合下发的《关于试行国有企业兼并破产中若干问题的通知》第5条规定:“在实施企业破产中,首先要妥善安置破产企业职工,保持社会稳定。企业以土地使用权作为抵押物的,其转让所得首先用于破产企业职工的安置……”1997年《国务院关于在若干城市试行国有企业兼并破产和职工再就业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再次进行了重申。在《企业破产法》起草过程中,关于职工债权和担保债权优先性的争论一直未曾停息,最终《企业破产法》设置了此种方案,即对法律公布之前的职工债权给予优先于担保债权的清偿地位,对公布之后的职工债权,则限于无财产担保范围内享受优先清偿地位。
 
三、条文解读
 
  本条是为了确保职工债权能够得到妥善处理而作出的特别规定。总体原则是“新债新办法,老债老办法”。即破产人在本法公布之日即2006年8月27日后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份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依照本法第113条规定的债权清偿顺序清偿。而对于《企业破产法》公布之日前所发生的职工债权,则先按照《企业破产法》第113条所定的顺序清偿,不足以清偿的部分,以第109条规定的特定财产优先于对该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的权利人受偿。
 
适用指引
 
  在破产程序中如何协调职工债权与担保权的关系,是企业破产立法的重点也是难点问题。[1]实践中,债务人进入破产程序后,大部分财产已经被设定担保,而担保债权人行权后破产财产往往所剩无几,导致即使职工享有优先受偿顺位,实际上常常难以获偿。而如果规定职工债权人清偿顺位优于担保债权人,又会损害担保债权人利益,危及交易安全。有鉴于此,本条规定旨在保护职工权益和担保人权益之间做出平衡。在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轨过程中,一些国有企业和集体企业在破产时发现:职工债权与担保人权益在破产法的实施中发生较大冲突,并持续到企业破产法立法审议的过程中。根据本条规定,《企业破产法》公布的时间将成为界定职工债权和担保债权清偿顺序的分水岭。具体来说,根据本条规定,职工债权可以在有担保的特定财产中优先于担保权人受偿,但这一优先权是受限制的,即破产人在本法公布之日前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依照本法第113条的规定清偿后不足以清偿的部分,在本法第109条规定的特定财产中优先于对该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的权利人受偿。发生在本法公布后的职工债权不得在担保权人之前受偿。
 

标签: 债权 职工 企业破产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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