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保险法》第二十三条规定,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参保范围及缴费规则解读如下:
一、职工参保义务
1.覆盖范围
城镇所有用人单位及其职工必须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包括企业、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职工。乡镇企业及个体经济组织是否参保由地方省级政府确定。
2.缴费方式
用人单位:按职工工资总额的6%左右缴纳,具体比例由统筹地区规定(如大连7%、茂名7%)。
职工个人:按本人工资收入的2%缴纳,全部计入个人账户。
单位缴费分配:部分划入统筹基金,部分划入个人账户(如大连单位缴费的20%划入个人账户)。
二、灵活就业人员参保政策
1.参保对象
包括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单位参保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可自愿选择参保。
2.缴费规则
缴费主体:个人全额承担费用,缴费基数可参照当地平均工资(如茂名灵活就业人员按8.5%缴费)。
缴费年限:需累计缴满男30年、女25年且实际缴费满15年,退休后免缴仍可享受待遇(未达年限需补缴)。
中断处理:中断超3个月视为重新参保,需3个月等待期恢复待遇。
三、地方政策差异
1.缴费基数调整
如茂名市2025年缴费基数上限22446元/月、下限4489元/月,灵活就业人员可选择按60%-300%基数缴费。
2.户籍限制放宽
国家明确取消灵活就业人员参保户籍限制,持居住证可在就业地参保(如郑州、石家庄等地)。
四、待遇衔接
转移接续:跨地区就业时,医保关系可转移,缴费年限累计计算,确保待遇连续性。
退休待遇:达到缴费年限后,个人无需缴费即可享受医保待遇,部分地区需继续缴纳医疗救助费(如12元/月)。
总结
该条款通过强制用人单位参保和开放灵活就业人员自愿参保,构建了广覆盖的职工医保体系。缴费标准与工资挂钩,灵活就业人员需关注地方政策差异及缴费年限要求,以确保退休后待遇衔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