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保险法》第五十二条规定:“职工跨统筹地区就业的,其失业保险关系随本人转移,缴费年限累计计算。”以下是详细解读:
一、核心内容
1.适用范围
适用于职工跨省级或地市级统筹地区就业的情况(如从A省到B省工作)。失业保险基金以直辖市、地市级为统筹层次,跨统筹就业需转移关系。
2.失业保险关系转移
转移条件:职工跨统筹地区就业时,原失业保险关系需随本人转移至新就业地。
转移内容:包括失业保险缴费记录、待遇领取资格等,但失业保险费用是否转移需分情况:
跨省转移:需转移失业保险费用(如失业保险金、医疗补助金等);
省内转移:由省级政策决定,部分地区可能仅转移关系。
3.缴费年限累计计算
职工在不同统筹地区缴纳失业保险的年限合并计算,累计满1年即可享受失业保险待遇。例如:在A地缴费2年,B地缴费3年,累计满5年可领取最长12个月失业保险金。
二、办理流程与材料
1.办理方式
线上:通过“国家社会保险公共服务平台”提交转移申请;
线下:联系转入地社保经办机构,由其在系统中发起转移流程。
2.所需材料
身份证或社保卡;
转出地开具的《失业保险关系转移凭证》;
转移书面申请(部分情况需提供)。
3.办理时限
转入地受理后5个工作日内向转出地发送联系函;
转出地收到联系函后1个月内完成费用划转。
三、注意事项
1.特殊情形处理
失业期间转移: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跨统筹地区迁移的,待遇发放地变更为新户籍地或就业地,需办理关系转移;
缴费不满1年:转出地仅转移关系,不划转费用。
2.权益保障
转移后,前次失业未领取的保险金期限可与新缴费期限合并,最长不超过24个月;
若转出地未及时划转费用,转入地不得以此为由停发待遇。
四、政策意义
该条款保障了职工跨地区就业的失业保险权益连续性,避免因地域流动导致保障中断,体现了社保制度的公平性和便携性。
如需具体操作指导,建议咨询转入地社保经办机构(如电话12333)或登录“国家社会保险公共服务平台”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