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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伙企业法第106条(民事赔偿和缴纳罚款、罚金的承担顺序)条文内容及释义

2024-12-17 20:05 admin
本文介绍合伙企业法第106条(民事赔偿和缴纳罚款、罚金的承担顺序)条文内容及释义,内容来源于最高人民法院数字图书馆。
 
合伙企业法
 

合伙企业法第106条条文内容

 
第一百零六条  违反本法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和缴纳罚款、罚金,其财产不足以同时支付的,先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合伙企业法第106条条文释义


  【本条主旨】
 
  本条是关于民事赔偿和缴纳罚款、罚金的承担顺序的规定。
 
  【条文释义】
 
  (一)罚款、罚金与民事赔偿
 
  1.罚款。罚款属于行政责任的一种,是行政责任所确定的行政处罚责任中的一种财产罚,即行政机关强制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人在一定期限内向国家缴纳一定数量的金钱而使其遭受一定经济利益损失的行政处罚形式。
 
  2.罚金。罚金属于刑事责任的一种,是刑罚中的一种财产刑,即人民法院强制触犯刑律、构成犯罪的行为人向国家缴纳一定数量的金钱的刑罚方式。
 
  3.民事赔偿。民事赔偿是民事责任的一种,即民事法律关系中,没有履行自己义务的一方当事人向对方当事人支付一定数量的金钱,以弥补对方因为自己没有履行义务而造成的损失,包括违约民事赔偿和侵权民事赔偿。
 
  (二)民事赔偿和缴纳罚款、罚金的承担顺序
 
  《合伙企业法》法律责任一章中包括了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刑事责任三种责任形式。比如,合伙企业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时,未依照《合伙企业法》的规定办理变更登记的,由企业登记机关责令限期登记;逾期不登记的,处以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合伙企业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未按期申请办理变更登记的,应当赔偿由此给合伙企业、其他合伙人或者善意第三人造成的损失。如果其还有其他违法事项,构成犯罪的,还有可能处以罚金的刑事责任。这就可能出现民事赔偿、罚款、罚金在一个当事人身上同时适用的情况。民事赔偿、罚款、罚金是三种不同的责任形式,但它们有一个共同特点,就是当事人都要向外支付一定数额的金钱,当同时在一个当事人身上适用时,就牵涉承担顺序的问题。这时,就要按照本条的规定进行处理。
 
  根据本条规定,一个当事人同时承担民事赔偿、罚款、罚金,其财产不足以同时支付时,首先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这是因为,《合伙企业法》规定的违法行为,损害的主要是合伙人、善意第三人等的利益,主要后果是造成了合伙人、善意第三人的人身和财产损失,法律对违反《合伙企业法》的行为人规定行政和刑事责任,其主要目的也在于制止违法行为,从而保护合伙人、善意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另外,民事赔偿和罚款、罚金的一个重要区别就是,民事赔偿是对受害人损失的弥补,罚款和罚金是对侵害人的惩罚。根据法律的一般原理,违法行为发生后,法律的首要目的是要恢复原状,即恢复到违法行为没有发生前的状况,在有损害发生的情况下,这一目的就表现为弥补受害人的损失,然后才涉及对侵害人进行惩罚的问题。因此,违反《合伙企业法》的行为发生后,违法行为人同时承担民事赔偿、罚款、罚金,其财产不足以同时支付时,首先应当赔偿受害人的损失,其财产还有剩余的情况下,再用剩余的财产缴纳罚款、罚金。
 

标签: 罚金 罚款 合伙企业法 民事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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