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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质量法第64条(民事赔偿责任优先原则)条文内容及释义

2024-12-30 15:06 admin
本文介绍产品质量法第64条(民事赔偿责任优先原则)条文内容及释义,内容来源于最高人民法院数字图书馆。
 
产品质量法
 

产品质量法第64条条文内容

 
  第六十四条  违反本法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和缴纳罚款、罚金,其财产不足以同时支付时,先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产品质量法第64条条文释义


  本条是关于民事赔偿责任优先原则的规定。本条是新增加的规定。
 
  罚款,是行政处罚中的一种财产罚,即行政机关强制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人在一定期限内向国家缴纳一定数量的金钱的行政处罚形式。罚金,是刑罚中的一种财产刑,即人民法院强制触犯刑律、构成犯罪的行为人向国家缴纳一定数量的金钱的刑罚方式。民事赔偿责任,是民事责任的一种,即民事法律关系中,没有履行自己义务的一方当事人向对方当事人支付一定数量的金钱,以弥补对方因为自己没有履行义务而造成的损失,包括违约民事赔偿和侵权民事赔偿。产品质量违法行为所侵害的客体可能是多方面的,既有社会主义经济秩序,也有社会管理秩序和社会主义财产关系,其法律后果也就必须是承担行政责任、民事责任和刑事责任。当事人生产、销售违反本法规定的产品,首先是对消费者的欺骗,构成违约,应承担违约民事责任;如果造成了消费者人身、缺陷产品以外的财产损害的,还要承担侵权民事责任;当事人生产、销售违反本法规定的产品,扰乱了社会经济秩序,违反了行政管理秩序,还要承担行政责任;当事人生产、销售违反本法规定的产品,如果情节特别严重,构成了犯罪,还要承担刑事责任。这就可能出现民事赔偿、罚款、罚金在一个当事人身上同时适用的情况。但违法行为人的财产总是一定的。当其财产不足以同时支付时,就必然产生一个民事赔偿责任、行政责任、刑事责任哪个优先承担的问题。过去,对此问题由于没有相应的法律规定,往往造成违法行为人因缴纳行政执法部门的罚款、司法部门的罚金而无力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状况,这无形中剥夺了受害人的民事求偿权,对受害人来讲是不公平的。相对于以国家强制力作后盾的行政执法部门和司法部门而言,民事赔偿责任中的受害人,尤其是受害的自然人往往处于弱者的地位。因此,综合各个方面的因素,本条特设规定:“违反本法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和缴纳罚款、罚金,其财产不足以同时支付时,先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标签: 产品质量法 民事赔偿责任 优先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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