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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法第50条(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后双方的义务)条文内容及释义

2024-12-10 13:00 admin
本文介绍劳动合同法第50条(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后双方的义务)条文内容及释义,内容来源于最高人民法院数字图书馆。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劳动合同法第50条条文内容

 
第五十条  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劳动者应当按照双方约定,办理工作交接。用人单位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在办结工作交接时支付。

  用人单位对已经解除或者终止的劳动合同的文本,至少保存二年备查。
 

劳动合同法第50条条文释义

 
  本条是关于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后应尽义务的规定。
 
  本条第一款是对用人单位应按时为劳动者出具证明、转移关系的规定。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后,劳动者失去了工作和生活来源。用人单位应当本着诚实信用的原则,帮助劳动者尽快进入社会保险的保障范围,避免出现保障缺失,影响劳动者的基本生活。具体来说,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书面证明,写明用人单位、合同解除或者终止的原因和时间。用人单位出具书面证明,作用有两个:第一,书面证明是劳动者享受失业保险待遇、失业登记和求职登记的凭证,劳动者可凭用人单位出具的证明办理相关手续。符合退休条件的,办理退休手续,领取养老保险金。不符合退休条件的,可以到就业服务机构进行失业登记,按规定领取失业救济金。第二,书面证明可以确认劳动关系的解体,避免纠纷。如果没有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书面证明,双方是否继续存在劳动关系难以认定,很容易产生劳动争议,对双方都不利。根据本法第八十九条的规定,用人单位未向劳动者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书面证明的,劳动行政部门应责令其改正,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用人单位应承担赔偿责任。另外,在出具书面证明的同时,用人单位还应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的转移手续。根据本法第八十四条的规定,扣押劳动者档案的,应按每一名劳动者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用人单位还要承担赔偿责任。
 
  本条第二款是对劳动者应按约和用人单位办理工作交接的规定。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后,劳动者应当按照双方约定,办理工作交接手续。如果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之间没有约定,劳动者应当本着诚实、守信、善意的心理,协助用人单位办理交接。为了避免某些劳动者拒不办理或者拖延交接情况的出现,本条又规定,用人单位需要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应当在办结工作交接手续时向劳动者支付。
 
  本条第三款是对用人单位已经解除或者终止的劳动合同文本至少要保存两年的规定。这一规定的目的是,要求用人单位为今后可能发生的劳动争议保存证据。劳动争议的内容无一不涉及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文本是在争议处理中最基本也是最重要的证据。在劳动合同关系中劳动者处于弱势地位,在纠纷发生后让他们提供证据比较困难。反之,作为用人单位提供起来比较容易。为了迅速定纷止争,同时为了维护社会正义,司法实践中对一些劳动合同纠纷案件规定举证责任倒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六条的规定,在劳动争议纠纷案件中,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作出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等决定而发生劳动争议的,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目前,我国劳动争议处理解决机制是“一调一裁两审”。劳动争议发生后,如果要走完整个程序时间较长。因此,作为证据的合同文本保存时间也不宜过短,根据实践要求至少要保存两年以上。

 

标签: 劳动合同法 劳动合同终止 劳动合同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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