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五十一条规定,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若出现以下情形之一,将停止领取失业保险金并同时终止其他失业保险待遇。以下为详细解读:
一、停止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法定情形
1.重新就业
失业人员重新就业后,其身份从“失业人员”转变为“从业人员”,不再符合失业保险保障范围。此时需主动申报就业情况并停止领取失业保险金。
2.应征服兵役
失业人员若被依法征集服兵役,将根据《
兵役法》享受军人保障待遇,因此需终止失业保险待遇。
3.移居境外
失业人员若长期移居境外定居(不含短期出境探亲等情形),因无法核实其在境外的就业状况,故停止享受失业保险待遇。
4.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失业人员达到退休年龄且累计缴费满15年,开始领取基本养老金时,需终止失业保险待遇。失业保险与养老保险的衔接机制确保其权益无缝过渡。
5.无正当理由拒绝工作或培训
失业人员若无正当理由拒绝政府或指定机构提供的适当岗位或培训,视为放弃再就业机会。判断“适当工作”需结合个人能力、健康状况及求职意愿综合考量。
二、立法亮点与补充说明
立法改进:相比原《失业保险条例》,社会保险法删除了“被判刑收监执行”等条款,避免社会保障权益与刑事处罚直接挂钩,体现制度的人性化。
违规后果:若通过欺诈手段骗取失业保险待遇(如隐瞒就业),需退回骗取金额并处2-5倍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待遇衔接:失业期间可继续以个人身份缴纳养老保险,不影响失业保险金领取资格。
三、实际执行中的注意事项
主动申报义务:失业人员发生上述情形时,需及时向社保经办机构申报,否则可能面临追责风险。
技术核查手段:部分地区通过社保联网系统核查就业、参保信息,违规行为更易被发现。
如需进一步了解失业保险金申领条件或待遇标准,可参考《社会保险法》第四十四条至第四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