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四十五条是关于领取失业保险金规定,失业人员需同时满足以下三个条件方可从失业保险基金中领取失业保险金:
一、失业前用人单位和本人已缴纳失业保险费满一年
法律依据:失业保险属于强制参保制度,用人单位和职工需按月共同缴纳失业保险费。缴费时间自参保之日起累计计算,需满12个月方可享受待遇。
注意事项:若存在补缴记录或未连续缴费的情况,需核实是否符合当地政策对“累计缴费满一年”的具体要求。
二、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
适用情形:包括劳动合同终止、被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如辞退、除名)、劳动合同期满未续签等非主动离职情况。
排除情形:主动辞职、自愿离职或因个人过错被解除劳动合同(如严重违反规章制度)不符合领取条件。
三、已办理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
登记流程:失业后需持终止/解除劳动关系证明,在规定时间内(通常为15日内)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办理失业登记,并填写求职意向。
求职证明:需通过职业介绍机构登记求职、参加就业培训或接受岗位推荐,以证明积极求职意愿。部分地区要求定期报告求职进展。
补充说明
1.待遇内容:除失业保险金外,可同时享受基本医疗保险代缴、职业培训补贴等。
2.发放标准:一般按当地最低工资的70%-80%发放,缴费年限越长、标准越高,最长可领取24个月。
3.申领方式:可通过线上平台(如国家社保公共服务平台)或线下窗口提交材料,需提供身份证、社保卡、解除劳动关系证明等。
法律意义
该条款旨在通过经济保障和再就业促进机制,帮助失业人员渡过难关,同时避免“自愿失业”滥用失业保险基金。若不符合条件(如主动辞职),可考虑通过户籍地低保等渠道寻求救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