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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法第24条(九类项目免征增值税)条文内容解读

2025-06-25 09:14 admin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第24条(九类项目免征增值税)条文内容解读,仅供大家学习参考,实际应用请咨询相关专业人士。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条文解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第24条条文内容

 
第二十四条 下列项目免征增值税:
(一)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产品,农业机耕、排灌、病虫害防治、植物保护、农牧保险以及相关技术培训业务,家禽、牲畜、水生动物的配种和疾病防治;
(二)医疗机构提供的医疗服务;
(三)古旧图书,自然人销售的自己使用过的物品;
(四)直接用于科学研究、科学试验和教学的进口仪器、设备;
(五)外国政府、国际组织无偿援助的进口物资和设备;
(六)由残疾人的组织直接进口供残疾人专用的物品,残疾人个人提供的服务;
(七)托儿所、幼儿园、养老机构、残疾人服务机构提供的育养服务,婚姻介绍服务,殡葬服务;
(八)学校提供的学历教育服务,学生勤工俭学提供的服务;
(九)纪念馆、博物馆、文化馆、文物保护单位管理机构、美术馆、展览馆、书画院、图书馆举办文化活动的门票收入,宗教场所举办文化、宗教活动的门票收入。

前款规定的免税项目具体标准由国务院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第24条条文解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第二十四条规定,以下九类项目免征增值税,具体解读如下:
 

一、农业生产相关免税

 
1.自产农产品销售
 
范围:农业生产者(含个体农户、合作社、农业企业)销售的种植、养殖、林业等初级农产品。
 
延伸服务:农业机耕、排灌、病虫害防治、植物保护、农牧保险及相关技术培训,家禽牲畜配种和疾病防治。
 
关键限制:
 
仅限“自产”农产品,外购再销售需缴税;
 
“公司+农户”模式中,公司回收农户饲养的畜禽销售可免税;
 
蔬菜、鲜活肉蛋(不含水果)批发零售全环节免税,但深加工(如蔬菜罐头)除外。
 

二、医疗及民生服务免税

 
2.医疗机构提供的医疗服务
 
条件:需符合政府定价标准(如《全国医疗服务价格规范》),覆盖公立、符合条件的民营及外资医院。
 
例外:超标收费的高端诊疗服务不享受免税。
 
3.残疾人相关
 
残疾人组织直接进口的专用物品,以及残疾人个人提供的服务。
 
4.社会福利服务
 
托儿所、幼儿园、养老机构、残疾人福利机构的育养服务,婚姻介绍,殡葬服务。
 
三、教育文化类免税
 
5.教育服务
 
学校提供的学历教育服务,学生勤工俭学服务。
 
6.文化宗教场所
 
纪念馆、博物馆等机构举办文化活动的门票收入,宗教场所文化/宗教活动门票收入。
 

四、特定物品及国际援助免税

 
7.古旧图书与个人物品
 
古旧图书:仅限文字类出版物(不含古玩、字画);
 
自然人二手物品:仅限自用物品(如家具、家电),生产资料(如机械设备)除外。
 
8.科研教学设备
 
直接用于科研、教学的进口仪器设备。
 
9.国际无偿援助
 
外国政府或国际组织无偿援助的进口物资设备。
 

五、实务要点与政策补充

 
国务院细化标准:免税项目的具体范围、条件由国务院另行规定。
 
进项税处理:免税项目对应的进项税额不得抵扣(如农产品销售企业采购农机)。
 
单独核算要求:兼营免税与应税项目时,未单独核算销售额的不得免税。
 
注:以上解读基于《增值税法》条文及配套政策分析,具体执行需以国务院最新规定为准。完整内容可参考权威财税平台。
 

标签: 增值税法 免征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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