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条 增值税的计税期间分别为十日、十五日、一个月或者一个季度。纳税人的具体计税期间,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应纳税额的大小分别核定。不经常发生应税交易的纳税人,可以按次纳税。
纳税人以一个月或者一个季度为一个计税期间的,自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申报纳税;以十日或者十五日为一个计税期间的,自次月一日起十五日内申报纳税。
扣缴义务人解缴税款的计税期间和申报纳税期限,依照前两款规定执行。
纳税人进口货物,应当按照海关规定的期限申报并缴纳税款。
根据《增值税法》第三十条规定,增值税的计税期间、申报纳税期限及特殊情形处理规则如下,结合多个权威来源解读如下:
一、计税期间的核定规则
1.可选期间
计税期间分为 十日、十五日、一个月或一个季度,取消原暂行条例中“1日、3日、5日”的短期选项。
2.核定依据
具体适用期间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 纳税人应纳税额大小 核定:
规模较大、税额较高的纳税人,通常适用较短期间(如十日、十五日);
规模较小、税额较低的纳税人,可能适用按月或按季计税。
3.按次纳税的特殊情形
不经常发生应税交易 的纳税人(如偶然发生非主营业务的销售行为),可选择按次纳税,无需固定计税期间。
二、申报纳税期限的具体规定
1.按月/季计税
申报时限:期满之日起 15日内(如3月税款需在4月15日前申报)。
示例:以季度为期间,1-3月税款需在4月15日前申报。
2.按十日/十五日计税
预缴要求:期满之日起 5日内预缴 当期税款;
正式申报:次月1日起 15日内 完成申报并结清税款(如1-10日税款需在次月15日前申报)。
会计处理:预缴时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已交税金)”,贷记“银行存款”。
三、特殊情形的处理
1.扣缴义务人
解缴税款的计税期间和申报期限 与纳税人保持一致,按前述规则执行。
2.进口货物
需按 海关规定的期限 申报缴税(通常为报关后15日内),与关税缴纳同步。
四、新旧法规对比及核心变化
1.取消短期计税期间
删除“1日、3日、5日”选项,简化征管流程。
2.明确“计税期间”概念
区别于“纳税期限”,强调计税期间是税款计算的最小时间单元(如当期销项税额、进项税额均以该期间为基准)。
3.强化预缴机制
对短期计税纳税人新增 期满5日内预缴 的要求,避免税款延迟入库。
关键术语说明
不经常发生应税交易:指纳税人偶然、非定期发生的应税行为(如企业转让非主营的不动产),需由税务机关根据交易频率和性质判定。
计税期间的意义:统一税款所属期,确保当期销项与进项税额匹配抵扣,避免跨期混淆。
如需完整条款或行业案例,可参考税务机关文件或权威解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