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法第三十五条的核心在于通过多部门协作强化税收征管,以下是结合法律条文及背景的详细解读:
一、机制建立主体与目的
1.牵头与协作部门
税务机关主导,与工信、公安、海关、市监、人民银行、金融监管六部门建立协作机制。
目的:解决征纳信息不对称问题,提升税源管理效率(如企业补贴、跨境交易等场景)。
二、机制的双重功能定位
1.信息共享机制
各部门通过数据互联互通,提供关键涉税信息(如公安的虚开发票线索、海关的出口报关数据)。
消除“信息孤岛”,为税务机关提供全面的纳税人经济活动画像。
2.工作配合机制
各部门在职责范围内直接支持税收征管:
公安部门:打击虚开骗税等涉税犯罪;
海关:同步进出口货物完税价格信息;
金融监管部门:监控异常资金流动。
形成跨部门执法合力,降低税收流失风险。
三、法律效力与实践意义
1.政策升格为法律
将此前分散的部门协作政策(如税收征管法中的协作要求)整合为法律条款,赋予机制强制执行力,解决既往协作不畅问题。
2.跨税种协同范例
四、对纳税人的影响
征管更精准:大数据比对使虚报、漏报行为更易被发现(如销售额异常核定参考;
合规成本增加:企业需确保全链条业务真实性,避免因部门信息互通引发稽查风险。
提示:该条款自2026年1月1日随新法生效,企业应提前调整内控流程以适应协同监管环境。更多实操案例可参考税务部门官方解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