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条是关于增值税的征收管理的法律适用,具体解读如下:
一、条款定位与法律依据
1.核心定位
该条款明确增值税征收管理的双重法律依据:
特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规定的实体性规则(如税率、免税政策等)。
一般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税收征管法》)规定的程序性规则(如税务登记、申报、稽查等)。
2.立法意图
通过衔接两部法律,确保增值税征管既有行业针对性(如抵扣链条、免税放弃机制),又遵循统一税收程序规范,避免执法冲突。
二、关键适用要点
1.实体规则优先适用增值税法
税率与免税:如销售货物适用13%税率(农产品等例外为9%)、服务无形资产适用6%等具体规则,需严格按增值税法执行。
免税放弃机制:纳税人放弃免税后36个月内不得再申请(源自《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六条,精神延续至新法)。
2.程序规则遵循《税收征管法》
纳税申报:需按期提交申报表,逾期将按《税收征管法》加收滞纳金(每日万分之五)。
税务稽查:税务机关检查权限、证据采集程序等均依《税收征管法》执行。
3.特殊情形处理
非应税交易:如员工工资服务、行政事业性收费等不征增值税,其争议处理适用《税收征管法》复议程序。
跨境业务:零税率出口货物需同步满足增值税法条件及《税收征管法》的出口退税程序要求。
三、实务建议
1、纳税人合规重点:
需同时掌握增值税法中的应税交易界定(如有偿转让资产所有权)
和《税收征管法》中的申报时限(如次月15日内申报)。
2、争议解决路径:
若对征税行为有异议,可依《税收征管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
补充说明
当前搜索结果未直接引用新增值税法第三十六条原文,但基于税法体系一致性,其内涵与上述解读吻合。建议通过国家税务总局官网或《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正式文本核查完整条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