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增值税法》第十九条规定,纳税人发生本法第五条规定的视同应税交易以及销售额为非货币形式时,必须按照市场价格确定销售额。以下结合权威解读和实务要点进行综合分析:
一、立法核心变化
1.定价原则统一化
新法废止了原《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六条的“顺序法”(即依次按同类货物平均售价、组成计税价格等确定销售额),直接采用“市场价格”(公允价值)作为唯一标准。这一调整简化了计税规则,减少征纳争议。
2.适用范围明确
视同应税交易:特指《增值税法》第五条规定的三类情形(详见表1);
非货币形式销售额:包括以货物、服务、资产等非现金形式获取的经济利益。
表1:视同应税交易的三种情形(依据第五条)
情形 |
具体内容 |
纳税主体 |
情形一 |
自产/委托加工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 |
单位、个体工商户 |
情形二 |
无偿转让货物 |
单位、个体工商户 |
情形三 |
无偿转让无形资产、不动产、金融商品 |
单位、个人(含自然人) |
注:无偿提供服务(如技术支持互换)通常不视同应税交易,但若存在隐蔽商业目的,税务机关可依据“价格明显偏低”条款调整。
二、实务操作要点
1.市场价格(公允价值)的认定
优先依据:独立第三方交易价格、评估报告、可比市场数据;
补充方式:若无直接市场价,参考同类产品或成本法(需保留证据)。
2.企业合规建议
建立定价机制:对促销活动(如买一赠一)、资产置换等非货币交易,提前制定公允价格政策;
留存证据:保存评估报告、可比交易合同等,以应对税务核查;
关注特殊场景:
自然人无偿转让不动产、金融商品需视同销售(如房产赠与);
外购货物用于福利不视同销售,但需进项转出。
三、政策影响与争议点
1.积极意义
税制简化:避免原“顺序法”的僵化操作,提升效率;
税负公平:以公允价值为基础,更贴合交易实质。
2.潜在挑战
裁量权扩大:税务机关在认定“市场价格”时自由裁量空间增大,可能引发税企争议;
执行细则待明确:如何界定“市场价格”的具体标准(如行业差异、地域因素)需后续政策补充。
四、新旧法对比
项目 |
原《增值税暂行条例》 |
新《增值税法》 |
定价规则 |
顺序法(平均售价→组成计税价) |
统一按市场价格(公允价值) |
视同销售范围 |
8类情形 |
缩减为3类(见上表) |
自然人纳税义务 |
基本不涉及 |
无偿转让金融商品/不动产需纳税 |
注:新法自2026年1月1日起施行,企业需提前调整税务处理流程。
结论:第十九条的核心是以公允价值替代历史成本原则,推动增值税制更市场化、公平化。企业应强化内控定价机制,并密切关注后续实施细则的出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