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条明确规定了以下两类支出可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加计扣除,旨在鼓励企业创新和履行社会责任:
(一)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
(二)安置残疾人员及国家鼓励安置的其他就业人员所支付的工资。
以下从政策适用范围、加计扣除标准、操作要点及政策依据等方面详细解读:
一、研发费用加计扣除
1. 适用范围与条件
适用企业:会计核算健全、实行查账征收并能准确归集研发费用的居民企业。
排除行业:烟草制造业、住宿餐饮业、批发零售业、房地产业、租赁商务服务业、娱乐业等。
不适用活动:
常规性技术升级、直接应用公开科研成果、商品化后的技术支持等(如市场调查、质量控制、社科研究等)。
研发活动需满足“明确创新目标、系统性组织、结果不确定性”三要素。
2. 加计扣除比例
一般企业(2023年1月1日起):
未形成无形资产:按实际发生额的 100% 加计扣除(即费用化支出双倍税前扣除)。
形成无形资产:按成本的 200% 摊销(即资本化支出双倍税前摊销)。
集成电路/工业母机企业(2023.1.1-2027.12.31):
未形成无形资产:加计 120%;形成资产:按成本 220% 摊销。
3. 可加计扣除的费用范围
包括人员人工费、直接投入费(材料、燃料等)、折旧费、无形资产摊销、设计试验费、其他相关费用(如资料费、专家咨询费)等。
4. 操作要点
核算要求:按研发项目设置辅助账,区分研发与生产经营费用,否则不得加计扣除。
委托研发:
委托境内:按实际费用 80% 计入加计扣除基数;
委托境外:按实际费用 80% 且不超过境内研发费用 2/3 的部分加计扣除。
特殊收入扣减:研发中产生的下脚料、残次品收入需从研发费用中扣减。
政府补助处理:若政府补助冲减研发费用且未确认应税收入,需按冲减后余额计算加计扣除。
二、安置残疾人员及特定就业人员工资加计扣除
1. 适用范围
残疾人员: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
残疾人保障法》定义,且与企业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保。
其他鼓励安置人员:如退役士兵、失业人员等,具体范围以国务院规定为准。
2. 加计扣除标准
在按实际支付工资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再加计 100% 扣除(即支付工资的 200% 税前扣除)。
3. 操作要点
预缴与汇缴:预缴时可先行扣除,汇缴时需提供相关证明(如残疾证、工资支付凭证)。
留存备查资料:包括残疾人员名册、劳动合同、社保缴纳记录、工资发放凭证等。
三、政策依据与申报流程
1. 主要政策文件
《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条及实施条例第九十五条、第九十六条。
财税〔2015〕119号(研发费用归集范围)、财税〔2023〕7号(提高加计扣除比例)、2023年44号公告(集成电路/工业母机企业优惠)。
2. 申报流程
预缴申报:
7月/10月预缴时,可选上半年或前三季度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填报《A200000表》第7行。
汇缴申报:
填报《A107012表》(研发费用明细)及主表第22行,需附研发项目立项文件、费用归集表等。
四、风险提示
1.合规性风险:研发活动需严格符合“创新性”要求,避免将常规活动错误归集。
2.核算风险:研发费用与生产经营费用需严格区分,委托研发需保存境外机构资质证明。
3.政策时效性:集成电路/工业母机企业优惠截至2027年,需关注后续政策调整。
总结
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条通过加计扣除政策,显著降低企业创新成本和社会责任履行成本。企业需结合自身业务特点,精准归集费用、合规申报,并留存完整资料备查。对于政策细节(如行业限制、费用归集口径),建议参考国家税务总局公告及专业税务指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