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条规定,纳税人出口货物或跨境销售服务、无形资产适用零税率时,需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退(免)税,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制定。结合权威解读,该条款的核心内容如下:
一、适用范围
1.货物出口及跨境交易
覆盖传统货物出口、跨境销售服务(如技术咨询、国际运输)及无形资产(如数字版权、专利使用权),实现货物与服务贸易的双重覆盖。
2.政策目标
通过零税率政策降低企业跨境交易成本,提升“中国服务”国际竞争力,尤其支持技术转让、数字服务等新兴领域。
二、申报主体与流程
1.申报主体
纳税人需直接向主管税务机关(非海关)申报退(免)税,实现税务全流程统一管理。
2.关键变化
旧政策中出口退税涉及多部门协调,新法明确税务部门为唯一受理主体,简化流程。
三、政策制定权限
国务院主导规则制定
退(免)税具体办法由国务院统一制定(原由财政部、税务总局制定),提升政策权威性与法律效力,避免部门规章冲突。
四、补充说明
1.零税率 vs 免税
零税率可退还进项税(如原材料采购已缴税款),而免税仅免除本环节税款,二者对企业成本影响显著不同。
2.政策意义
统一跨境交易税务规则,为“一带一路”企业、跨境电商等提供稳定政策预期,减少合规风险。
注:其他网页提及的“一般纳税人不得转为小规模纳税人”(如
属于旧《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三十三条内容,与现行《增值税法》第三十三条无关,需注意区分新旧法规差异。完整条款请参考国务院后续发布的配套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