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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所得税法第11条(居民个人和非居民个人取得综合所得的计税方式)条文内容解读内容主要来源于网络整合,仅供大家学习参考,实际应用请咨询相关专业人士。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11条条文内容
第十一条 居民个人取得综合所得,按年计算个人所得税;有扣缴义务人的,由扣缴义务人按月或者按次预扣预缴税款;需要办理汇算清缴的,应当在取得所得的次年三月一日至六月三十日内办理汇算清缴。预扣预缴办法由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制定。
居民个人向扣缴义务人提供专项附加扣除信息的,扣缴义务人按月预扣预缴税款时应当按照规定予以扣除,不得拒绝。
非居民个人取得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和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有扣缴义务人的,由扣缴义务人按月或者按次代扣代缴税款,不办理汇算清缴。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11条条文解读
这条主要涉及居民个人和非居民个人取得综合所得的计税方式、预扣预缴税款、汇算清缴以及专项附加扣除等内容,以下是详细解读:
一、居民个人取得综合所得的计税及申报规定
1、按年计算个人所得税
居民个人取得综合所得(包括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按纳税年度合并计算个人所得税。纳税年度自公历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这种方式将居民个人在一年内的多项综合所得汇总计算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综合所得适用的百分之三至百分之四十五的超额累进税率。
2、预扣预缴税款
扣缴义务人:有扣缴义务人的,由扣缴义务人按月或者按次预扣预缴税款。扣缴义务人是指依法履行代扣、代收税款义务的单位或个人,比如支付工资薪金的企业、支付劳务报酬的个人等。预扣预缴是为了及时、均衡地征收税款,减轻纳税人年终汇算清缴的负担。
预扣预缴办法:由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制定。具体的预扣预缴方法会根据不同的所得类型有所不同。例如,对于工资、薪金所得,一般按照累计预扣法计算预扣税款,并按月办理扣缴申报;对于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属于一次性收入的,以取得该项收入为一次;属于同一项目连续性收入的,以一个月内取得的收入为一次,再按照相应的方法计算预扣税款。
3、汇算清缴
3.1 办理条件:居民个人取得综合所得需要办理汇算清缴的情况包括:从两处以上取得综合所得,且综合所得年收入额减除专项扣除后的余额超过6万元;取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中一项或者多项所得,且综合所得年收入额减除专项扣除的余额超过6万元;纳税年度内预缴税额低于应纳税额;纳税人申请退税。
3.2 办理时间:应当在取得所得的次年三月一日至六月三十日内办理汇算清缴。这一规定为纳税人提供了一个相对集中的时间窗口来对全年的综合所得进行汇算清缴,确保税款的准确计算和缴纳。
3.3 办理方式:
自行申报“网上办”:税务机关提供了手机APP、电脑网页端等多种远程办税渠道,以及网上申报预填服务,联合财政、国库部门共同推进电子退税、第三方支付缴税等措施,尽量让纳税人“足不出户”即可“动动指尖”完成汇算。
扣缴单位“集中办”:可以通过请任职受雇单位办理。继续发挥个税源泉扣缴的传统优势,更好地帮助纳税人办理年度汇算。
委托他人“帮忙办”:纳税人可根据自己的情况和条件,自主委托涉税专业服务机构或其他单位、个人办理年度汇算。选择这种方式,纳税人需与受托方签订委托授权书,明确双方的权利、责任和义务。
特殊情形“便利办”:对不具备网络条件或有其他特殊需求的纳税人,可通过邮寄方式或前往办税服务大厅办理年度汇算,对于独立完成年度汇算存在困难的年长、行动不便等特殊人群,税务机关还提供预约办税、上门办税等个性化服务。
二、专项附加扣除的扣除规定
居民个人向扣缴义务人提供专项附加扣除信息的,扣缴义务人按月预扣预缴税款时应当按照规定予以扣除,不得拒绝。专项附加扣除包括子女教育、继续教育、大病医疗、住房贷款利息或者住房租金、赡养老人等支出,具体范围、标准和实施步骤由国务院确定,并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这一规定旨在减轻纳税人的税收负担,体现税收的公平性和合理性,使纳税人能够根据自身的实际情况享受相应的税收优惠。
三、非居民个人取得特定所得的计税及申报规定
代扣代缴税款
非居民个人取得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和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有扣缴义务人的,由扣缴义务人按月或者按次代扣代缴税款。非居民个人不办理汇算清缴,这是因为非居民个人在中国境内居住时间较短,其所得通常具有临时性和独立性,采用代扣代缴的方式可以简化税收征管程序。
综上所述,个人所得税法第十一条通过明确居民个人和非居民个人不同的计税方式、预扣预缴和汇算清缴规定,以及专项附加扣除的处理方法,构建了我国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基本框架,既保证了税收的及时征收,又兼顾了纳税人的实际情况和税收公平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