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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所得税法第10条(纳税人应当依法办理纳税申报的情形)条文内容解读内容主要来源于网络整合,仅供大家学习参考,实际应用请咨询相关专业人士。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10条条文内容
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纳税人应当依法办理纳税申报:
(一)取得综合所得需要办理汇算清缴;
(二)取得应税所得没有扣缴义务人;
(三)取得应税所得,扣缴义务人未扣缴税款;
(四)取得境外所得;
(五)因移居境外注销中国户籍;
(六)非居民个人在中国境内从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
(七)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情形。
扣缴义务人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办理全员全额扣缴申报,并向纳税人提供其个人所得和已扣缴税款等信息。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10条条文解读
这条规定了纳税人应当依法办理纳税申报的七种情形,以下为您详细解读:
一、纳税人应当依法办理纳税申报的情形
(一)取得综合所得需要办理汇算清缴
综合所得的范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二条规定,综合所得包括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居民个人取得综合所得,按年计算个人所得税;有扣缴义务人的,由扣缴义务人按月或者按次预扣预缴税款;需要办理汇算清缴的,应当在取得所得的次年三月一日至六月三十日内办理汇算清缴。预扣预缴办法由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制定。
汇算清缴的条件: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纳税人需要办理汇算清缴:
1、从两处以上取得综合所得,且综合所得年收入额减除专项扣除后的余额超过6万元;
2、取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中一项或者多项所得,且综合所得年收入额减除专项扣除的余额超过6万元;
3、纳税年度内预缴税额低于应纳税额;
4、纳税人申请退税。
(二)取得应税所得没有扣缴义务人
扣缴义务人的定义:扣缴义务人是指向个人支付所得的单位或者个人。当纳税人取得的应税所得没有扣缴义务人时,意味着没有单位或个人会主动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此时纳税人需要自行承担纳税申报和缴纳税款的义务。例如,个人之间的劳务交易,如果支付方没有代扣代缴义务,那么取得劳务报酬的个人就需要自行申报纳税。
(三)取得应税所得,扣缴义务人未扣缴税款
扣缴义务人未扣缴的情况:在正常情况下,扣缴义务人应当在代扣税款的次月十五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其支付所得的所有个人的有关信息、支付所得数额、扣除事项和数额、扣缴税款的具体数额和总额以及其他相关涉税信息资料。但如果扣缴义务人由于各种原因(如疏忽、故意等)未扣缴税款,纳税人就需要自行办理纳税申报。纳税人取得应税所得,扣缴义务人未扣缴税款的,应当区别以下情形办理纳税申报:
居民个人取得综合所得的,按照上述汇算清缴的规定办理;
非居民个人取得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的,应当在取得所得的次年6月30日前,向扣缴义务人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并报送《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表(A表)》。有两个以上扣缴义务人均未扣缴税款的,选择向其中一处扣缴义务人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非居民个人在次年6月30日前离境(临时离境除外)的,应当在离境前办理纳税申报;
纳税人取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和偶然所得的,应当在取得所得的次年6月30日前,按相关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并报送《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表(A表)》。税务机关通知限期缴纳的,纳税人应当按照期限缴纳税款。
(四)取得境外所得
境外所得的定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居民个人从中国境外取得的所得,是指来源于中国境外的所得,如因任职、受雇、履约等在中国境外提供劳务取得的所得,将财产出租给承租人在中国境外使用而取得的所得等。
申报要求:居民个人从中国境外取得所得的,应当在取得所得的次年3月1日至6月30日内,向中国境内任职、受雇单位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在中国境内没有任职、受雇单位的,向户籍所在地或中国境内经常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户籍所在地与中国境内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选择其中一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在中国境内没有户籍的,向中国境内经常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
(五)因移居境外注销中国户籍
注销户籍与纳税申报的关系:当纳税人因移居境外注销中国户籍时,其在中国的纳税义务需要进行清算。纳税人应当在申请注销中国户籍前,向户籍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进行税款清算。具体包括:
纳税人在注销户籍年度取得综合所得的,应当在注销户籍前,办理当年综合所得的汇算清缴,并报送《个人所得税年度自行纳税申报表》。尚未办理上一年度综合所得汇算清缴的,应当在办理注销户籍纳税申报时一并办理;
纳税人在注销户籍年度取得经营所得的,应当在注销户籍前,办理当年经营所得的汇算清缴,并报送《个人所得税经营所得纳税申报表(B表)》。从两处以上取得经营所得的,还应当一并报送《个人所得税经营所得纳税申报表(C表)》。尚未办理上一年度经营所得汇算清缴的,应当在办理注销户籍纳税申报时一并办理;
纳税人在注销户籍当年取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和偶然所得的,应当在注销户籍前,申报当年上述所得的完税情况,并报送《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表(A表)》;
纳税人有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应当在注销户籍前,结清欠缴或未缴的税款。纳税人存在分期缴税且未缴纳完毕的,应当在注销户籍前,结清尚未缴纳的税款;
纳税人办理注销户籍纳税申报时,需要办理专项附加扣除、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的,应当向税务机关报送《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信息表》《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税前扣除情况明细表》等。
(六)非居民个人在中国境内从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
非居民个人的定义:在中国境内无住所又不居住,或者无住所而一个纳税年度内在中国境内居住累计不满183天的个人,为非居民个人。非居民个人从中国境内取得的所得,依照本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申报要求:非居民个人在中国境内从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应当在取得所得的次月15日内,向其中一处任职、受雇单位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并报送《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表(A表)》。
(七)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情形
这是一项兜底条款,以应对可能出现的未明确列举但需要纳税人办理纳税申报的特殊情况。国务院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规定其他需要纳税人办理纳税申报的情形,以确保税收征管的全面性和有效性。
二、扣缴义务人的义务
扣缴义务人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办理全员全额扣缴申报,并向纳税人提供其个人所得和已扣缴税款等信息。全员全额扣缴申报,是指扣缴义务人在代扣税款的次月十五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其支付所得的所有个人的有关信息、支付所得数额、扣除事项和数额、扣缴税款的具体数额和总额以及其他相关涉税信息资料。这一规定有助于税务机关全面掌握纳税人的收入情况,加强税收征管,同时也保障了纳税人的知情权,使其能够了解自己的收入和纳税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