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
个人所得税法第7条(境外所得个人所得税抵免的规定)条文内容解读内容主要来源于网络整合,仅供大家学习参考,实际应用请咨询相关专业人士。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7条条文内容
第七条 居民个人从中国境外取得的所得,可以从其应纳税额中抵免已在境外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税额,但抵免额不得超过该纳税人境外所得依照本法规定计算的应纳税额。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7条条文解读
这条是关于境外所得个人所得税抵免的规定,以下为你详细解读:
一、法条核心内容
该条规定旨在解决国际重复征税问题,使居民个人在境外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税额能够在一定程度上在国内应纳税额中得到抵免,避免对同一所得重复征税,体现税收公平原则。具体含义如下:
1、适用对象:明确为居民个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者无住所而一个纳税年度内在中国境内居住累计满183天的个人,为居民个人。居民个人需就其全球范围内的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
抵免范围:居民个人从中国境外取得的所得,包括来源于境外综合所得(如境外工作取得的工资、薪金等)、经营所得、其他分类所得(如稿酬、特许权使用费等)等各类应税所得。但不包括按照境外所得税法律属于错缴或错征的境外所得税税额、按照我国政府签订的避免双重征税协定以及内地与香港、澳门签订的避免双重征税安排规定不应征收的境外所得税税额、因少缴或迟缴境外所得税而追加的利息、滞纳金或罚款、境外所得税纳税人或者其利害关系人从境外征税主体得到实际返还或补偿的境外所得税税款、按照我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已经免税的境外所得负担的境外所得税税款。
2、抵免限额:抵免额不得超过该纳税人境外所得依照本法规定计算的应纳税额。这意味着纳税人境外实际缴纳税额低于按照我国税法计算的应纳税额时,只能按实际缴纳税额抵免;若境外实际缴纳税额高于我国计算的应纳税额,超出部分不能抵免,但可在以后五个纳税年度内结转抵免。
3、举例说明
假设居民个人李某在2024年从中国境外取得劳务报酬所得100万元,已在境外缴纳个人所得税20万元。按照我国税法规定,该劳务报酬所得应纳税所得额为100×(1 - 20%) = 80万元,适用税率40%,速算扣除数7000元,应纳税额为800000×40% - 7000 = 313000元。由于境外已缴税额20万元低于我国计算的应纳税额31.3万元,所以李某可抵免20万元,需在中国补税313000 - 200000 = 113000元。
二、申报与凭证要求
居民个人从中国境外取得所得的,应当在取得所得的次年3月1日至6月30日内申报纳税。申报时,除另有规定外,应当提供境外征税主体出具的税款所属年度的完税证明、税收缴款书或者纳税记录等纳税凭证,未提供符合要求的纳税凭证,不予抵免。若居民个人已申报境外所得、未进行税收抵免,在以后纳税年度取得纳税凭证并申报境外所得税收抵免的,可以追溯至该境外所得所属纳税年度进行抵免,但追溯年度不得超过五年。自取得该项境外所得的五个年度内,境外征税主体出具的税款所属纳税年度纳税凭证载明的实际缴纳税额发生变化的,按实际缴纳税额重新计算并办理补退税,不加收税收滞纳金,不退还利息。纳税人确实无法提供纳税凭证的,可同时凭境外所得纳税申报表(或者境外征税主体确认的缴税通知书)以及对应的银行缴款凭证办理境外所得抵免事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