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
个人所得税法第1条(居民个人和非居民个人的定义及其纳税义务)条文内容解读内容主要来源于网络整合,仅供大家学习参考,实际应用请咨询相关专业人士。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1条条文内容
第一条 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者无住所而一个纳税年度内在中国境内居住累计满一百八十三天的个人,为居民个人。居民个人从中国境内和境外取得的所得,依照本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在中国境内无住所又不居住,或者无住所而一个纳税年度内在中国境内居住累计不满一百八十三天的个人,为非居民个人。非居民个人从中国境内取得的所得,依照本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纳税年度,自公历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1条条文解读
这条是关于居民个人和非居民个人的定义及其纳税义务的规定。
一、居民个人的判定及纳税义务
1、判定标准
在中国境内有住所:“住所”并非单纯指实际居住的房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是指因户籍、家庭、经济利益关系而在境内习惯性居住的个人。比如,小李是土生土长且户籍在中国境内某城市的人,其家庭也在该城市,即便他因工作原因偶尔在国外居住,通常也属于在中国境内有住所的居民个人。
无住所而一个纳税年度内在中国境内居住累计满一百八十三天:“纳税年度”自公历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累计满一百八十三天”是指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个人在中国境内停留的天数总和达到或超过183天,无论每次停留时间长短。例如,小张在2025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在中国境内累计居住了185天,那么他就属于居民个人。
2、纳税义务
居民个人从中国境内和境外取得的所得,依照本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这意味着居民个人需要对来自国内和国外的所有应税收入进行纳税。这里的“所得”包括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经营所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偶然所得等。
二、非居民个人的判定及纳税义务
1、判定标准
在中国境内无住所又不居住:即个人既没有在中国境内拥有习惯性居住的住所,也没有实际在中国境内居住。例如,一些外国驻华使领馆的外交人员,他们在中国境内没有住所且不承担在中国居住的义务,就属于非居民个人。
无住所而一个纳税年度内在中国境内居住累计不满一百八十三天:同样以纳税年度(公历1月1日 - 12月31日)为计算周期,在该年度内在中国境内停留的天数累计不足183天。比如,小王在2025年1 - 6月期间在中国境内累计居住了150天,由于不满183天,且他在中国境内无住所,所以被认定为非居民个人。
2、纳税义务
非居民个人仅需就其从中国境内取得的所得,依照本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比如,小王在中国境内工作期间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需要按照中国个人所得税法的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而他在中国境外取得的所得则无需在中国缴纳个人所得税。
三、纳税年度的界定
纳税年度统一规定为自公历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这一规定为个人所得税的计算和征收提供了一个明确的时间范围,便于税务机关和纳税人进行年度的税务处理和申报。例如,对于居民个人来说,需要在每年的规定时间内对全年的境内和境外所得进行汇总申报纳税;非居民个人则对境内所得按相应的计税方法进行计算和缴纳税款。
四、法律沿革与现行依据
现行条款为2018年第七次修正后的版本(2019年1月1日施行),将原“居住满一年”调整为“居住累计满183天”,与国际税收惯例接轨。
早期版本(如1993年修正案)曾以“居住满一年”为居民个人标准,现已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