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条规定了农产品生产经营者对监督抽查检测结果产生异议时处理的程序,明确了检测结果错误给当事人造成损害的赔偿责任。监督抽查不合格的检验结论,是执法机关对农产品生产经营者采取行政强制措施或进行行政处罚的依据。因此,监督抽查不合格的检验结论事关被监督抽查农产品生产经营者的切身利益,为了维护其合法权益,有必要从法律上为其提供救济途径,所以本条规定了复检制度。复检是指对监督抽查的结果有异议,对被抽查样品进行再次检测的行为。
一、监督抽查结果的异议期为五个工作日
当事人对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查检测结果有异议的,不能盲目申请复检,需要经过详细周密的自行检验,在比较有把握的情况下再申请复检。修订前的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三十六条规定,自收到检测结果之日起五日内提出复检申请。这里的五日为五个自然日,考虑到企业自查自检涉及多个环节和多个相关人员,需要一定的时间,如遇节假日五个自然日难以完成,故将异议期调整为五个工作日。
二、复检机构的确定
复检机构须符合本法规定的相应的能力和资质,且不得由初检机构承担,由受理复检申请的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确定。
三、快速检测方法所得结果的异议处理
快速检测方法得出的抽查检测结果虽然能够简单快捷地得出是否符合农产品安全标准的结论,但并不能保证百分百的科学、准确。如果农产品生产者或销售者对监管部门或其委托的检测机构采用快速检测方法进行检测的结果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检测结果时起四小时内向实施监督抽查的监管部门或其上级监管部门申请复检。检测机构在进行复检时不得采用快速检测方法,而应当采用规定的检测方法,进行准确定量检测。考虑食用农产品许多属于鲜活易腐产品,存在运输保管难、储存难的问题,因此法律规定了四小时的申请复检时间。
四、复检样品七个工作日内出具检测报告
影响农产品检测报告出具时间的因素较多,包括前处理、检测项目测试周期、检测难度、检测环节、检测结果再确认等,一般周期约七到十个工作日。但是,考虑到复检样品已经完成前期抽样制样工作,且长期存储样品会导致农药残留自然降解,因此法律明确复检机构自收到样品后七个工作日内出具检测报告。
五、有关检测结果错误导致的损害赔偿
本条在执行中应注意的问题:
1.被抽查单位在自接到监督抽查结果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未提出异议的,视同接受检测结果。逾期不予受理复检申请。
2.采用快速检测方法开展监督抽查的,被抽查人对检测结果有异议时,要在收到检测结果后四小时内提出复检申请,不按照五个工作日内提出复检申请的方式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