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阶段,我国农业生产经营主体分散而且规模化程度不高,大型仪器设备难以满足田间地头、种养殖基地的快速检测要求;农产品具有鲜活易腐的特点,不宜长时间保存,据地方农业综合执法部门反映,定量检测时间较长,往往等结果出来后,食用农产品难以作为证据保存,给执法带来困难;食用农产品农兽药残留具有降解的特点,检测不及时,容易造成结果不准确,因此发展低成本、便携的快速检测技术和方法,对于我国的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工作具有特殊意义。
快速检测经过20余年的发展,免疫分析、分子生物学检测技术已愈发成熟,农业农村部也组织了农药残留、兽药残留、违禁添加物等快速检测产品的验证评价,验证评价结果表明快速检测产品的灵敏度、准确度等核心指标已能满足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查检测的要求。
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实施监督抽查时,利用快速检测方法进行检测,可有效解决样品运输保管难、储运难的问题,同时还可以及时得到检测结果,降低检测费用。此次修订过程中,充分考虑基层农业农村部门的呼声,克服农产品检测周期长、证据不易保存等问题,同时也避免检测资源的浪费和执法效率不高等问题,从法律层面肯定了快速检测技术和方法,明确了采用快速检测方法得出抽查检测结果的法律效力。
一、监督抽查检测采用的快速检测方法,需要农业农村部会同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认定
本条中的快速检测方法是指检测速度相对较快、便于现场筛查的检测方法,是一个约定俗成的概念,指具有快速、简便、灵敏等特点,能够在短时间内制备样品并出具农产品质量安全初步筛查结果的检测手段。所谓快速检测方法,首要目的是能缩短检测时间,以及在样品制备、实验准备、操作过程和自动化上采用简化的方法,表现为:使用较少的试剂,简化实验准备过程;使用高效快速的样品处理方式,样品经简单处理后即可测试;使用简单、快速和准确的分析方法,能将处理好的样品在很短时间内测试出结果。从广义上讲,能将原有检测时间缩短的都可以称为快速检测方法,但从严格意义上讲,快速检测方法与常规方法相比,应具有明显的简洁性、经济性与便捷性。当前比较常用的农产品质量安全快速检测方法主要有酶抑制法、免疫分析法和分子生物学检测方法。
快速检测方法原理众多,检测灵敏度和准确性差别较大,农业农村部会同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等部门可以采用多种方式认定快速检测方法,例如两个部门组织专家评审、发布标准、发布方案、发文确认等方式均可,认定过程中要考虑快速检测方法的灵敏度、假阳性率、假阴性率、适用性、重现性等因素,保证快速检测方法的统一性、可靠性和权威性,经认定的快速检测方法才可以用于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查检测。未经认定的快速检测方法,不得用于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查的检测工作。
二、抽查检测结果确定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可以作为行政处罚的证据
随着快速检测技术和方法的发展,快速检测方法得出的抽查检测结果越来越准确,尤其是在定性方面能够得出确定结果的,如果不承认其法律效力就会造成检验检测资源的浪费和执法效率的降低。但是也考虑到,利用快速检测方法虽然能够简单便捷得出抽查检测结果,但其方法准确度与确证检测方法相比仍有一定距离。因此本法规定,对于抽查检测结果确定有关农产品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可以作为行政处罚的证据。根据本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采用快速检测方法进行监督抽查检测,被抽查人对检测结果有异议开展复检的,复检结果可以直接作为确定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