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条主要是规范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查行为,明确监督抽查过程中质检机构、样品费用支付、抽样数量、抽检要求等事项。
一、建立健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随机抽查机制
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工作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在实施前要建立健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随机抽查机制。2015年8月,国务院办公厅发布《关于推广随机抽查规范事中事后监管的通知》,要求在政府管理方式和规范市场执法中,全面推行在监管过程中随机抽取检查对象,随机选派执法检查人员,抽查情况及查处结果及时向社会公开的“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模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查工作时,要严格按照“双随机、一公开”原则随机选取抽查对象,随机选派执法人员。例如,在所有的生产经营主体名单中通过摇号、微信小程序等方式随机选取抽查对象。按照《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管理办法》规定,监督抽查按照抽样机构和检测机构分离的原则实施;抽样工作由当地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或其执法机构负责,检测工作由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负责;检测机构根据需要可以协助实施抽样和样品预处理等工作。
二、监督抽查的检测工作
承担监督抽查样品检测工作的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必须符合本法规定的相应的检测条件和能力,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部门考核合格,并依法进行资质认定。具体检测机构由监督抽查工作任务下达单位确定。
三、监督抽查的费用
各级农业农村部门组织的监督抽查,所需费用由各级财政安排的农产品质量安全经费中列支,抽取的样品费用应按照市场价格支付。不得向被抽查方收取费用。按照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将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查制度实施所需经费列入财政预算,并加强资金使用的监督管理,切实保证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查工作正常开展。
四、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规定的数量
这里的数量主要是指单一样品取样量的公斤或个数,按照《农药残留分析样本的采样方法》(NY/T789—2004)、《动物及动物产品兽药残留监控抽样规范》(NY/T1897—2010)、《水产品抽样规范》(GB30891—2014)规定的数量要求执行。如《农药残留分析样本的采样方法》(NY/T789—2004)规定,黄瓜、番茄、茄子、西葫芦取样量采集样为6—12个个体,不少于3公斤;《动物及动物产品兽药残留监控 抽样规范》(NY/T1897—2010)规定,鸡蛋从产蛋架上抽取,取样量不少于6—10枚。根据饲养基数计算抽样量时,小于1000只鸡取鸡蛋2个,大于10000只鸡,取鸡蛋8个。《水产品抽样规范》(GB30891—2014)规定,鲈鱼、鲫鱼、大黄鱼取样量不少于3尾,不少于400克。
五、防止重复监督抽查
对于上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已经实施监督抽查的同批次农产品,下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不得另行重复监督抽查。这里同批次农产品指的是同一地块同一作物的一个生长周期的农产品或一个生产周期的养殖农产品。本法规定,避免在同一农产品生产主体的同一个地块或同一养殖场所反复抽样,重点解决抽样覆盖面不广、增加主体负担等问题。
本条在执行中应注意的问题:
1.随机选择抽查对象是指在问题突出、风险隐患大的地区和产品中开展。
2.监督抽查结果是行政执法的依据。实施监督抽查工作时,必须制定完善的工作方案,并严格遵守有关抽样、检测、结果反馈、异议处理、结果上报、信息发布等具体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