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2006年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相关要求,原农业部制定《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考核办法》并实施,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部门按照法律、法规以及相关标准和技术规范的要求,对向社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和结果的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进行条件与能力评审和确认。从事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的机构的检测条件和能力,应当符合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的规定。
一、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工作应当充分利用已建成的、现有符合条件的检测机构,避免检测机构的资源浪费和重复建设
国家高度重视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体系建设。“十二五”“十三五”期间先后实施《全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检验检测体系建设规划(2006—2010年)》《全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检验检测体系建设规划(2011—2015年)》,累计投资130亿元,共投资建设了部、省、地(市)、县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建设项目2770个。在国家和各地有关部门共同努力下,我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体系建设取得显著成效。近年来,在各地机构改革背景下,一些地方将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人员等整合到其他部门。
2019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关于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意见》要求“健全以国家级检验机构为龙头,省级检验机构为骨干,市县两级检验机构为基础的食品和农产品质量安全检验检测体系”。为贯彻落实本法和党中央、国务院有关精神,各级要担起属地管理责任,切实把稳定和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检验检测体系工作摆上重要位置,充分利用已建成的、现有符合条件的检测机构,进一步建立健全农业农村部门的农产品质量安全检验检测体系,避免资源浪费和重复建设。
二、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应具备的能力与条件
2008年原农业部制定《农产品质量安全检验机构考核办法》等制度,明确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的机构与人员、检测工作、仪器设备、记录报告等方面的具体要求。从事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的机构,必须具备与承检工作范围相适应、符合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规定的检测条件和能力。
三、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的资质要求
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不仅应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部门考核合格,还应当依法经资质认定,即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对向社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结果的检验检测机构的基本条件和技术能力是否符合法定要求实施的评价许可。取得相应资质后,才能向社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结果。
本条在执行中应注意的问题:
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充分利用两期规划等前期已经建成的、现有符合条件的检测机构等力量和资源,强化对农产品质量安全检验检测工作的整体谋划、组织协调和业务指导,进行科学规划和合理布局,引导部门内检测资源的整合与优化,稳定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体系,杜绝因机构缺失造成检测监管能力降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