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农业农村部门和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出台了《关于加强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的意见》等指导性文件,在农产品生产和流通领域建立了“三前”与“三后”相互衔接的工作机制,两部门密切配合,加强合作,有效提升了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效能。
本条要求农业农村和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加强协调配合,建立信息互通、结果通报、会商研判、联合行动的协作机制,实现对农产品质量安全全程监督管理,确保农产品从生产到消费各环节农产品质量安全。
一、建立健全农产品质量安全全程监督管理协作机制
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一般在同级人民政府领导下,由农业农村部门、市场监管部门以及各有关部门共同参加,实施农产品从生产到消费各环节全程监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和市场监管等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种植、养殖、收购、储存、运输、加工、销售、餐饮环节信息及时通报共享、协调配合、联合行动等农产品质量安全全程监督管理协作机制。
二、重点环节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的协调配合和执法衔接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和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要加强收购、储存、运输三个重点环节的协调配合和执法衔接,建立风险评估结果共享制度和违法案件信息相互通报制度。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重大舆情跟踪监测,建立重大舆情会商分析和信息通报机制。及时联合研究处置农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和相关舆情热点问题,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违法线索、重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等通报和处置。
三、通报和共享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信息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要按照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信息共享制度,定期和不定期互换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中的相关信息。农业农村部门要建立农产品生产环节日常监管台账,收集农产品产地及其环境检测、农业生产者、农业投入品使用、农产品日常检测和例行抽查、农产品承诺达标合格证及其他质量安全合格证明等信息,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要建立农产品进入批发、零售市场或者生产加工企业后日常监管台账,收集市场日常检测和抽查、销售者收取保存承诺达标合格证及其他质量安全合格证明等信息。农业农村部门要及时将查处的农产品质量安全案件、存在的农产品质量安全隐患、日常监管等信息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通报;市场监督管理部门须及时将流通领域承诺达标合格证及其他质量安全合格证明查验情况、有关农产品案件查处情况、存在农产品质量安全隐患的生产经营主体等信息向农业农村部门通报。
四、农产品质量安全日常监督管理信息的发布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和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要按照职责权限,严格履行信息发布程序,发布监测结果、违法信息、监督检查、执法查处等农产品质量安全日常监督管理信息。农产品质量安全日常监督管理信息是指在履行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相关信息,包括:(1)农产品质量安全例行监测、监督抽查、专项监测结果等信息;(2)农产品质量安全问题隐患处理情况等信息;(3)消费者或媒体反映的农产品质量安全问题的调查核实及处理情况等信息;(4)其他依法发布的农产品质量安全信息。
信息通报、共享、发布要遵循“依法科学、准确全面、客观公正、严格程序”的原则,有利于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有利于维护消费者和生产者的知情权和监督权,有利于市场消费和农业产业的健康发展。切实加强媒体监督、保证消费者知情权,但对容易造成社会恐慌、影响产业发展的农产品质量安全信息和风险监测信息要慎重发布,如果确有必要发布,要经过国务院有关部门共同协商和组织专家评估。一些不实信息可能会引起一定程度的社会恐慌并对产业发展造成很大影响,所以发布此类农产品质量安全信息和风险监测信息,一定要严格评判,慎重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