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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44条(动植物检疫)条文内容及释义

2025-06-03 21:11 admin
本文介绍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44条(动植物检疫)条文内容及释义,内容主要来源于最高人民法院数字图书馆。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
 

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44条条文内容

 
  第四十四条 依法需要实施检疫的动植物及其产品,应当附具检疫标志、检疫证明。
 

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44条条文释义


  动植物检疫是指法定检疫机关(机构)根据国家检疫法律法规,运用相应的技术、方法,对动植物及其产品的疫病、害虫、杂草等有害生物进行检疫检验和监督处理,以防止危害动植物的疫病、害虫、杂草传播蔓延,保障农业生产安全。现行法律法规对动植物及其产品的检疫作了规定,按照规定应当附具检疫标志、检疫证明。本条为强化动植物及其产品检疫,保障动植物及其产品的质量安全,与有关动植物检疫的法律法规作了衔接。
 
  一、动植物及其产品应当依法实施检疫
 
  动植物疫病不仅影响动植物本身的健康,而且影响农产品质量安全,加强动植物及其产品的检疫,也是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的重要措施。比如,小麦赤霉病、玉米螟和玉米穗腐病不仅影响农业发展,其引发的霉菌毒素还可导致人畜中毒和致癌、致畸,非洲猪瘟、口蹄疫、高致病性禽流感等动物疫情的暴发,不仅使畜牧业发展受到重创,而且严重影响畜产品的消费,有的甚至可能引发公共卫生安全事件。近年来,美国、韩国等一直以桔小实蝇为由对我国柑橘、龙眼和荔枝等水果采取进口限制,日本、菲律宾等一直以苹果蠹蛾为由禁止进口我国苹果和梨等水果。随着国际贸易的发展,一些新的有害生物不断传入并迅速扩散,我国动植物检疫工作面临严峻的考验。20世纪70年代,我国新发现的检疫性有害生物只有1种,80年代2种,90年代达到10种,最近5年新发现18种。
 
  为加强动植物检疫,我国已出台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动物防疫法和《植物检疫条例》,对检疫实施主体、检疫对象、检疫措施分别作了规定。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规定国家动植物检疫机关和口岸动植物检疫机关对进出境动植物、动植物产品实行检疫监督。动物防疫法规定动物卫生监督机构依法对动物、动物产品实施检疫。《植物检疫条例》规定农业、林业部门所属的植物检疫机构根据应施检疫对象名单,对植物及其产品实施检疫。
 
  二、依法应当实施检疫的动植物及其产品应当附具检疫标志、检疫证明
 
  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规定经检疫合格的,口岸动植物检疫机关签发检疫证书或者在海关报关单上加盖印章。动物防疫法规定屠宰、经营、运输的动物,以及用于科研、展示、演出和比赛等非食用性利用的动物,应当附有检疫证明;经营和运输的动物产品,应当附有检疫证明、检疫标志。《植物检疫条例》规定经检疫未发现植物检疫对象的,发给植物检疫证书。按照上述法律法规,对经过法定检疫合格的动植物及其产品,应当加贴检疫标志或者附上检疫证明。在销售上述农产品时,应当按照规定附具相应的检疫标志或者检疫证明。
 
  本条在执行中应注意的问题:
 
  1.动植物及其产品的检疫应当执行有关检疫法律法规,检疫实施主体、检疫范围和检疫措施应当符合有关检疫法律法规的规定。
 
  2.本条中“检疫标志和证明”包括依据有关检疫法律法规规定的单证、印章、标志、标识等形式,含电子证照形势的检疫证明。
 

标签: 农产品 质量安全 动植物检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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