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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法第154条(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在依法履行职责时可以采取的措施)条文内容及释义,内容主要来源于最高人民法院数字图书馆。
保险法第154条条文内容
第一百五十四条 保险监督管理机构依法履行职责,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对保险公司、保险代理人、保险经纪人、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外国保险机构的代表机构进行现场检查;
(二)进入涉嫌违法行为发生场所调查取证;
(三)询问当事人及与被调查事件有关的单位和个人,要求其对与被调查事件有关的事项作出说明;
(四)查阅、复制与被调查事件有关的财产权登记等资料;
(五)查阅、复制保险公司、保险代理人、保险经纪人、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外国保险机构的代表机构以及与被调查事件有关的单位和个人的财务会计资料及其他相关文件和资料;对可能被转移、隐匿或者毁损的文件和资料予以封存;
(六)查询涉嫌违法经营的保险公司、保险代理人、保险经纪人、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外国保险机构的代表机构以及与涉嫌违法事项有关的单位和个人的银行账户;
(七)对有证据证明已经或者可能转移、隐匿违法资金等涉案财产或者隐匿、伪造、毁损重要证据的,经保险监督管理机构主要负责人批准,申请人民法院予以冻结或者查封。
保险监督管理机构采取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五)项措施的,应当经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负责人批准;采取第(六)项措施的,应当经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负责人批准。
保险监督管理机构依法进行监督检查或者调查,其监督检查、调查的人员不得少于二人,并应当出示合法证件和监督检查、调查通知书;监督检查、调查的人员少于二人或者未出示合法证件和监督检查、调查通知书的,被检查、调查的单位和个人有权拒绝。
保险法第154条条文释义
这条规定了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在依法履行职责时可以采取的措施。以下是对这些措施的详细解释:
一、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可采取的措施
1.现场检查
对保险公司、保险代理人等相关机构进行实地考察和审核。
2.调查取证
进入涉嫌违法行为的现场收集证据。
3.询问相关人员
向涉及事件的当事人及有关单位和个人询问并要求解释相关事项。
4.查阅复制资料
查看和复制与调查事件相关的财产权登记等文件。
5.财务资料审查与封存
查阅、复制财务会计资料及其他相关文件,并在必要时封存可能被篡改或销毁的证据。
6.银行账户查询
调查涉嫌违法经营的机构的银行账户及关联个人账户。
7.冻结或查封财产
在有确凿证据表明资金或重要证据可能被非法转移、隐藏或破坏时,经批准后可申请法院采取冻结或查封措施。
二、执行措施的批准程序
一般措施(现场检查、调查取证、查阅复制资料)需经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负责人批准。
银行账户查询需经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负责人批准。
三、监督检查的规范要求
监督检查或调查至少应有两人进行。
执行人员必须出示合法证件和工作通知书。
若执行人员不符合上述规定,被检查或调查对象有权拒绝配合。
四、注意事项
这些规定旨在确保保险市场的健康稳定发展和消费者权益的保护。同时,也明确了监管部门的权力边界和操作规范,防止滥用职权。
总之,该条款详细规定了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在履行职责时的权限和程序,既保障了监管的有效性,又兼顾了程序正义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