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条规定了在特定情况下,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可以采取的措施。以下是对该条文的详细解释:
一、适用情形
1.整顿期间:保险公司因经营不善或其他原因被要求进行内部整顿。
2.接管期间:为了保障保险消费者的权益和市场的稳定,监管部门可能会直接介入公司的经营管理。
3.撤销清算期间:当保险公司被依法撤销并进入清算程序时。
4.出现重大风险时:例如面临严重的财务危机、欺诈行为或其他可能威胁到社会公共利益的事件。
二、可采取的措施
针对上述情形中的相关责任人员,具体可采取以下两种主要手段:
(一)限制出境
通知出境管理机关: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有权向边检、海关等部门发出正式通知。
阻止出境:若这些人员试图离开中国国境,将被依法拦阻,直至相关问题得到妥善处理。
(二)财产保全措施
申请司法机关介入: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请求法院采取相应的法律保护措施。
三、禁止行为:
转移财产:不允许他们将个人名下或关联企业的资产转移到境外或他人名下。
转让财产:禁止出售、赠与等方式处置财产。
设定其他权利:如抵押、质押等可能影响未来债权实现的操作。
四、目的和意义
这些规定旨在加强对保险公司及相关责任人员的监管力度,防止其在危机时刻逃避法律责任或进一步损害公司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通过限制人身自由和经济活动,能够有效地迫使其配合整顿、接管或清算工作,尽快恢复正常经营秩序,维护金融市场的稳定和安全。
总之,这一法律条文体现了国家对保险行业的高度重视和严格管控,确保了在特殊时期能够采取果断有效的应对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