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条规定了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的审批与备案制度。以下是对该段文字的详细解读:
一、第一百三十五条内容概述
1.需批准的保险险种:
关系社会公众利益的保险险种。
依法实行强制保险的险种。
新开发的人寿保险险种。
对于上述险种,其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必须报送给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进行批准。
2.审批原则:
在审批过程中,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需遵循两个重要原则:
保护社会公众利益。
防止不正当竞争。
3.只需备案的保险险种:
除了上述需要批准的险种之外,其他所有保险险种的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只需报送给相关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进行备案即可。
4.具体办法制定权:
关于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审批、备案的具体操作流程和要求,由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依据本条规定来制定并发布实施细则。
二、实际意义和应用场景
保障消费者权益:通过对关键险种条款和费率的严格把关,确保市场上提供的保险产品既公平合理又能切实维护广大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促进市场健康竞争:防止个别企业利用不公平或不透明的条款进行不正当竞争,扰乱整个行业的秩序和发展环境。
提高监管效率:明确哪些情况需要审批、哪些只需备案,有助于监管部门更加高效地分配资源,实施精准有效的市场监管活动。
三、后续行动建议
1、对于保险公司而言:
在开发和推出新产品时,务必提前了解并遵守相关的
法律法规要求。
积极配合监管部门完成必要的申报和审核流程。
2、对于消费者来说:
购买保险时应仔细阅读合同条款,了解保障范围和服务细节。
遇到纠纷时可向监管部门咨询或投诉,以维护自身权益。
总之,这一条款是维护我国保险市场稳定发展的重要制度安排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