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百二十九条 保险活动的当事人有权委托依法设立的独立评估机构,例如保险公估机构,或者具备相关专业知识的人员,来对保险事故进行专业的评估和鉴定。
当这些机构和人员接受委托后,他们必须按照法律规定,以独立、客观、公正的态度来进行评估和鉴定工作。在此过程中,任何外部单位或个人都不应进行干涉,以确保评估和鉴定的公正性和准确性。
此外,如果这些受委托的机构和人员因为故意行为或过失,给保险人或被保险人带来了损失,他们必须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这一规定旨在保护保险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并确保评估和鉴定工作的严肃性。
以下是对该条款的详细解读:
一、委托评估与鉴定的权利
1.主体:保险活动的当事人,包括保险公司和投保人或被保险人。
2.可委托对象:
依法设立的独立评估机构(如保险公估机构)。
具有相关专业知识和经验的人员。
3.目的:对发生的保险事故进行准确、专业的评估和鉴定,以便妥善处理理赔等相关事宜。
二、评估与鉴定的原则要求
2.独立操作:不受外界干扰,自主开展各项工作。
3.客观真实:基于事实情况做出判断,不偏不倚。
4.公正无私:对待各方当事人一视同仁,维护公平正义。
三、赔偿责任的规定
若因受托方(机构或个人)的故意或重大过失导致损失发生,受害方有权要求其承担赔偿责任。
这种责任的设定有助于督促受托方更加严谨认真地履行职责,防止滥用职权或不作为等情况的发生。
总之,这一条款明确了保险事故评估与鉴定的相关流程和要求,以及在其中各参与方的权利和义务,对于规范保险市场秩序和保护消费者权益具有重要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