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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法第116条(保险业务活动中的禁止行为)条文内容及释义,内容主要来源于最高人民法院数字图书馆。
保险法第116条条文内容
第一百一十六条 保险公司及其工作人员在保险业务活动中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欺骗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
(二)对投保人隐瞒与保险合同有关的重要情况;
(三)阻碍投保人履行本法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或者诱导其不履行本法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
(四)给予或者承诺给予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保险合同约定以外的保险费回扣或者其他利益;
(五)拒不依法履行保险合同约定的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义务;
(六)故意编造未曾发生的保险事故、虚构保险合同或者故意夸大已经发生的保险事故的损失程度进行虚假理赔,骗取保险金或者牟取其他不正当利益;
(七)挪用、截留、侵占保险费;
(八)委托未取得合法资格的机构从事保险销售活动;
(九)利用开展保险业务为其他机构或者个人牟取不正当利益;
(十)利用保险代理人、保险经纪人或者保险评估机构,从事以虚构保险中介业务或者编造退保等方式套取费用等违法活动;
(十一)以捏造、散布虚假事实等方式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或者以其他不正当竞争行为扰乱保险市场秩序;
(十二)泄露在业务活动中知悉的投保人、被保险人的商业秘密;
(十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行为。
保险法第116条条文释义
这条明确规定了保险公司在保险业务活动中不得出现的13种行为。以下是对这些行为的简要解读:
一、保险公司及其工作人员禁止行为
1.欺骗相关方:
不得欺骗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
2.隐瞒重要信息:
必须全面披露与保险合同相关的重要信息,不得有任何隐瞒。
3.干扰如实告知:
不能阻碍或诱导投保人不履行如实告知的义务。
4.非法利益输送:
不得给予或承诺给予任何合同外的回扣或其他利益。
5.不履行赔偿义务:
必须按照合同约定及时赔偿或给付保险金。
6.虚假理赔:
严禁编造事故、虚构合同或夸大损失以骗取资金。
7.资金违规操作:
不得挪用、截留或侵占保险费。
8.非法委托销售:
只能委托有合法资质的机构进行保险产品的销售。
9.为他人谋利:
利用职务之便为其他机构或个人谋取不正当收益是不允许的。
10.中介业务违规:
不得通过虚构中介业务或编造退保等手段套取费用。
11.不正当竞争:
禁止诋毁竞争对手或采取其他不正当手段扰乱市场秩序。
12.保护客户隐私:
应严格保守投保人和被保险人的商业秘密及个人信息。
13.遵守其他法规:
必须全面遵循所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以及监管机构的具体规定。
二、后果与意义
违反上述任何一条规定都可能导致保险公司及相关责任人受到严厉的法律制裁,包括但不限于罚款、吊销营业执照乃至刑事责任追究。这些条款旨在维护市场的公平竞争环境,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并确保整个保险行业的健康稳定发展。
总之,保险公司及其工作人员应当秉持诚信原则,严格按照
法律法规开展业务活动,为社会提供高质量的服务和产品。如有疑虑或遇到违规行为,请及时向监管部门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