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为你详细解读:
一、公平竞争原则的含义
公平竞争是指在同等的市场条件下,市场主体通过采用符合法律和商业道德规范的措施和方法,以实现其产品价值的一种市场机制。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所有市场主体法律地位平等,没有人享有法外优先权。保险业经营者在向市场提供产品或服务时,除遵循守法原则外,还要遵守公平竞争原则,在提高和改善服务质量上下功夫,通过增加服务项目和优质服务赢得客户和获得经济效益,而不能通过采取不正当手段获得或强占市场份额,不能以损害客户或其他同业经营者利益来获取自己的利益。
二、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界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反不正当竞争法》,不正当竞争是指经营者违反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和公共道德,以损害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利为自己获得非法利益,扰乱社会经济秩序的行为。具体到保险行业,以下行为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
1.费率方面:以排挤竞争对手为目的,非正常降低保险费或扩大保险责任范围开展保险业务,进行恶性价格竞争;或者订立不公正的歧视性费率,既损害投保人利益,也难以保障保险公司稳定经营。
2.诋毁同业:以捏造、散布虚假事实等方式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或者以其他不正当竞争行为扰乱保险市场秩序。
3.诱导行为:诱导他人投保,如通过欺骗、误导等手段使投保人做出不真实的意思表示而订立保险合同。
4.其他行为:保险公司及其职员不得向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提供保险费回扣或违法、违规的其他利益,也不得超范围、超标准向保险代理人支付佣金和手续费;不得伪造、散布虚假事实,损害其他保险公司的信誉、声誉;不得利用中国保监会、其他政府部门或者法院的判决、处罚决定,攻击竞争对手,牟取商业利益;不得强占市场为目的,劝诱投保人或被保险人解除与其他保险人的保险合同;不得利用政府部门、其他国家权力机关、垄断性行业、部门或企业,非法排挤、阻碍其他保险公司开展保险业务活动等。
保险公司开展业务遵循公平竞争原则并禁止不正当竞争,有助于维护保险市场秩序,纠正、减少或避免保险市场上的无序混乱竞争,保护广大被保险人的合法权益,避免保险人之间的“自杀”性竞争,将保险市场行为纳入规范化、法制化的轨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