该条规定体现了对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的要求,以保障保险消费者的权益和维护保险市场的稳定。以下为你详细解读:
一、含义解释
最低偿付能力:指保险公司对保单持有人履行赔付义务的能力。保险公司应具备与其业务规模和风险程度相匹配的最低偿付能力,以确保在面临保险事故时,有足够的资金来履行赔偿或给付责任。
认可资产与认可负债:认可资产是指保险公司在持续经营或破产清算状态下可以吸收损失的财务资源;认可负债是指保险公司需要承担的债务。保险公司的实际偿付能力额度等于认可资产减去认可负债的差额。认可资产和认可负债的确认、计量和报告应当符合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有关规定。
二、监管指标
根据2021年修订的《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管理规定》,偿付能力监管指标包括核心偿付能力充足率、综合偿付能力充足率和风险综合评级:
核心偿付能力充足率:即核心资本与最低资本的比值,衡量保险公司高质量资本的充足状况,不得低于50%。
综合偿付能力充足率:即实际资本与最低资本的比值,衡量保险公司资本的总体充足状况,不得低于100%。
风险综合评级:即对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综合风险的评价,衡量保险公司总体偿付能力风险的大小,不得低于B类。保险公司同时符合以上三项监管要求的,为偿付能力达标公司;不符合上述任意一项要求的,为偿付能力不达标公司。
三、监管措施
若保险公司偿付能力不达标,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将依法采取监管措施。对于偿付能力充足率不达标的公司,监管措施分为必须采取的措施和根据其风险成因选择采取的措施:
必须采取的措施:监管谈话;要求保险公司提交预防偿付能力充足率恶化或完善风险管理的计划;限制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水平;限制向股东分红等。
选择采取的措施:责令增加资本金;责令停止部分或全部新业务;责令调整业务结构,限制增设分支机构;限制业务范围;责令调整资产结构等。
此外,若保险公司核心资本、实际资本、最低资本的计量标准等与规定不符,或偿付能力不达标,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可采取进一步监管措施,如责令调整资产结构等,以促使保险公司达到规定的偿付能力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