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条规定了保险公司缴纳保险保障基金的义务以及保险保障基金的管理和使用情形。
以下是对该条文的详细解读:
一、保险公司缴纳义务
必须缴纳:所有保险公司都应当按照法律规定缴纳保险保障基金。
二、保险保障基金的管理
集中管理:该基金不是由各个保险公司自行管理,而是采取集中统一的模式进行管理,以确保资金的安全性和效率性。
三、使用情形
保险保障基金可以在以下特定情况下进行统筹使用:
1.保险公司撤销或破产时的救济:
向受影响的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提供必要的经济补偿或其他形式的援助。
2.人寿保险合同转让时的支持:
当一家保险公司被撤销或宣告破产后,如果有另一家保险公司依法接管其人寿保险合同,保障基金可以向这家接管公司提供帮助,以保证业务的平稳过渡和客户的权益不受损。
3.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情形:
除了上述两种明确列出的情况之外,国务院有权根据实际情况制定更多具体的使用细则和应急措施。
四、具体办法制定权
由国务院负责:包括保险保障基金的筹集、管理和使用的详细规章制度均由国务院来制定并公布实施。这样做有利于从更高层次上统一标准和规范操作,增强整个行业的风险抵御能力。
总结意义
这一制度的设立旨在维护金融市场的稳定和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在保险公司遭遇重大变故时起到“最后一道防线”的作用,防止因个别机构的问题引发系统性风险。
总之,保险保障基金是一项重要的风险防范机制,对于促进保险业健康发展和社会和谐稳定具有重要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