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公司依法终止其业务活动,包括三种情况:一是在保险公司因破产而终止时,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应当注销该公司的经营保险业务许可证。
二是保险公司因严重违法,被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吊销经营保险业务许可证,保险公司必须终止其原来的保险业务。
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某些经营财产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经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批准,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解散事由解散,或者进行分立、合并时,对终止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或者变更法人名义的保险公司,由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注销其经营保险业务许可证。
以下是对《保险法》第九十三条的解读
一、法条核心内容
《保险法》第九十三条明确规定,保险公司若依法终止其业务活动,必须注销其经营保险业务许可证。该条款是保险公司市场退出机制的关键环节,标志着保险
公司法律资格的终止,确保市场秩序规范。
二、立法背景与目的
市场退出机制必要性:
保险公司作为金融机构,其经营涉及公共利益。若保险公司因经营不善、违规操作或市场变化需终止业务,需通过法律程序有序退出市场,避免无序退出引发金融风险。
保护消费者权益:
注销许可证可防止已终止业务的保险公司继续以保险机构名义开展活动,保护消费者免受误导或欺诈。
维护市场秩序:
通过强制注销,确保保险市场主体合规运营,防止“僵尸”机构扰乱市场。
三、关键要点分析
“终止其业务活动”的界定:
包括保险公司主动解散(如股东决议)、被动破产(资不抵债)、被监管机构撤销(如严重违规)等情形。
终止业务需经监管机构批准或法院裁定,确保程序合法性。
许可证注销的法律后果:
注销后,保险公司丧失经营保险业务的法律资格,不得继续开展新业务或签订新合同。
现有合同需依法处理(如转让、履行或清算),但不得新增业务。
注销程序与监管要求:
保险公司需向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提交注销申请,附终止业务决议、清算报告等文件。
监管机构审核后,在官方渠道公告注销信息,确保公众知情权。
四、实施细则与配套措施
清算与债务处理:
终止业务前,保险公司需成立清算组,清理债权债务,优先保障保单持有人权益。
清算剩余财产按股东出资比例分配,但需优先支付员工工资、税收等法定优先款项。
监管介入与监督:
监管机构全程监督清算过程,防止资产转移、隐匿等违法行为。
对拒不注销或违规操作的机构,监管机构可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保险保障基金的作用:
若保险公司破产清算财产不足,保险保障基金可提供救助,保障保单持有人利益。
救助规则:保单持有人为个人的,救助金额以转让后保单利益不超过转让前90%为限;机构持有人为80%。
五、权益保护
保单持有人权益保障:
终止业务不影响现有保单效力,保险公司需继续履行合同义务,或通过转让确保保单持续有效。
保单持有人有权了解清算进展,对清算方案提出异议。
消费者知情权:
监管机构需及时公告注销信息,提醒消费者谨慎与注销机构交易。
保险公司需主动通知保单持有人,说明后续服务安排。
六、典型案例
东方人寿破产案:
2001年,东方人寿因违规投资被监管机构撤销业务许可,成为首家被吊销许可证的寿险公司。
监管机构指定其他机构接管其保单,保障保单持有人权益。
国信人寿主动解散案:
2005年,国信人寿因股东纠纷主动解散,经监管机构批准后注销许可证,完成清算后退出市场。
七、结论
第九十三条通过强制注销机制,为保险公司市场退出构建了法律框架,确保保险公司终止业务时有法可依、有序退出。配套的清算、监管和保险保障基金措施进一步强化了这一保护体系,体现了法律对保险市场秩序和消费者权益的双重保障。保险公司终止业务后,其法律资格终止,但现有保单权益仍受法律保护,消费者可放心其保单不会因公司退出而失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