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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法第91条(破产财产的清偿顺序)条文内容及释义,内容主要来源于最高人民法院数字图书馆。
保险法第91条条文内容
第九十一条 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按照下列顺序清偿:
(一)所欠职工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
(二)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
(三)保险公司欠缴的除第(一)项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和所欠税款;
(四)普通破产债权。
破产财产不足以清偿同一顺序的清偿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
破产保险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工资,按照该公司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保险法第91条条文释义
本条是关于破产财产的清偿顺序的规定,具体解读如下:
优先清偿
1.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
包括破产案件的诉讼费用。
管理、变价和分配债务人财产的费用。
管理人执行职务的费用、报酬和聘用工作人员的费用。
为债务人继续营业而应支付的劳动报酬和社会保险费用等。
具体清偿顺序
1.职工相关权益:
所欠职工的工资。
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
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其他补偿金。
2.保险金赔偿或给付:
对于各类保险合同中的被保险人或受益人所享有的保险金请求权进行赔付。
3.社会保险费用和税款:
除去上述职工个人账户相关的社会保险费用之外,保险公司欠缴的其他社会保险费用。
所欠税款。
4.普通破产债权:
除上述优先受偿项目之外的所有债权。
分配原则
若破产财产不足以清偿同一顺序的全部债权,则按照各债权的比例进行分配。
特殊人员工资计算
对于破产保险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其工资不是按照原有薪酬标准全额支付,而是参照该公司职工的平均工资来计算。
注意事项
这一规定旨在保护弱势群体(如劳动者)和国家税收利益,同时兼顾各类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实际操作中需严格按照法律规定执行,并接受法院及相关监管机构的监督。
总之,在处理破产案件时,必须严格遵循上述清偿顺序和原则,以确保公平公正地解决各方利益冲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