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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法第62条(法官退休制度)条文内容及释义

2025-01-24 11:18 admin
本文介绍法官法第62条(法官退休制度)条文内容及释义,内容主要来源于最高人民法院数字图书馆。
 
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
 

法官法第62条条文内容

 
  第六十二条 法官的退休制度,根据审判工作特点,由国家另行规定。
 

法官法第62条条文释义


  【条文主旨】
 
  本条是关于法官退休制度的规定。
 
  【背景解读】
 
  法官退休制度,指的是法官工作到一定年限,达到国家法律或相关政策规定的年龄,符合法定的退休条件,依照国家规定履行完毕相关手续后退职并享受一定数额的退休金及其他退休待遇等保障的规范体系。法官退休制度包括退休条件、退休方式、退休待遇、退休人员管理等方面的内容,是法官职业保障体系的重要方面。完备的法官退休制度,能够有效解除法官的后顾之忧,为在职法官提供稳定的职业预期,对于吸收高素质人才进入法官队伍并维护队伍稳定性、激励在职法官群体的工作积极性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相较于1995年颁布实施的《法官法》第40条规定,在2001年、2017年两次修正的《法官法》中,本条规定的表述未有变化,且都将本条文作为第十四章“退休”的首个规定予以明确。[1]本次修订《法官法》将“退休”专章两个条文统一纳入第七章“法官的职业保障”中,具体内容维持了先前的表述,未作修改,只是调整至第62条对法官退休制度进行规定。
  【比较研究】
 
  中国古代社会的官员退休制度始于殷商时期,成熟于汉代,在唐宋两代得以发展并逐步完善。中国古代官员退休亦称为“致仕”或“致事”,意味着官员将官位交还给君主。但是,在古代中国社会只有少数上层官员能够享受“致仕”的待遇。[2]当前,世界上多数国家都建立起职工退休安置休养制度,部分国家还专门制定有“退休法”。[3]具体到法官的退休制度而言,许多国家和地区根据法官职业特点,建立了比较完善的法官退休制度。
 
  为确保司法公正,保障法官的审判活动不受其他国家机关尤其是行政机关、个人或组织的影响和干扰,以英国、德国为代表的许多国家和地区的法律规定,法官职业为终身制,但与此同时伴有法官退休的相关规定,即法官达到退休年龄或出现其他符合退休条件的情况时,应当退休。比如,德国实施法官强制退休制度,联邦最高法院法官68岁退休,其他法官65岁退休,退休年龄不可推迟。英国法官为终身任职,职位受法律保护,只有当其出现不正当行为且经由上下议院共同要求时,才能由国王(女王)予以免职。自20世纪50年代开始,英国法官的任职年龄上限被规定为75岁。巴西法官的退休取决于年龄、工龄和个人身体状况等多种因素,巴西法律规定,法官任满30年可以提出退休,但年满70岁的法官必须退休;如因身体原因,则法官在任何时间都可以提出退休。奥地利宪法法院法官70岁退休,最高法院和行政法院法官65岁退休。比利时最高法院大法官退休年龄为70岁,其他法官退休年龄为67岁。印度在宪法中对法官退休年龄作了规定:最高法院大法官退休年龄为65岁,高等法院法官62岁,地区以下法院法官58岁。以上实行法官终身制国家的法官法规定的退休年龄均高于所在国的其他公职人员的法定退休年龄。
 
  与法官终身制相对的是法官任期制,实施法官任期制的国家和地区中,典型代表有日本、韩国。日本宪法规定,最高裁判所和地方裁判所法官任期10年,期满交付国民审查通过后可以连任,但法官达到法定年龄时需要退休。日本最高裁判所法官和简易裁判所法官年满70岁退休,其余法官年满65岁退休。韩国法律规定,法官的任期一般为10年,可连续任职。大法院大法官和宪法裁判所大法官的任期均为6年,可连任,但大法院首席大法官任期不得超过6年。同时,韩国法律也对不同职级法官的退休年龄进行了划分。比如,大法院首席大法官退休年龄为70岁,大法官则为65岁,其他法官为63岁。纵观任期制下的法官退休年龄规定,一般相对而言较为笼统,且大多为法官连任留下了通道和可能。
 
  美国是兼采法官终身制和任期制两种制度的典型国家。为保证联邦法官的独立性,解除法官的后顾之忧,美国联邦宪法规定,联邦法官除非自动辞职或因违法犯罪受到弹劾,均为终身任职。相应地,美国法律并未对联邦法官退休年龄作明确限制,但联邦法官年满65周岁、任职15年;或者年满70周岁、任职10年的,可以自愿、全薪退休。美国州法院则一般实行法官任期制,只有少数州法院实施法官终身制。州法院法官任期为4年至15年不等,多数任期规定集中在6年到8年。法官可以谋求连任,但需要在任期届满3个月前提交候选资格声明,由法官资格和任期审查委员会评议,经参议员同意后方可连任。
 
  我国香港特别行政区法官分为常任法官与非常任法官两种类型,常任法官的退休年龄为65岁。高等法院法官、终审法院法官或上诉法庭法官退休后可以继续担任非常任法官;非常任法官任期3年,可以连任,没有退休年龄限制。我国澳门特别行政区法官任免制度采委任、定期委任和合同聘任三种方式。其中,定期委任满3年可续期;合同聘任期2年,没有退休年龄限制,但法官可以自愿退休,也可以强制退休。我国台湾地区法官实行终身制,任职5年以上年满60岁或任职满25年的法官可以自愿退休;任职15年以上年满70岁或任职15年以上年满65岁、身体衰弱无法胜任职务的法官则会被强制退休。
 
  总体而言,法官退休年龄在全世界范围内一般要比其他类型公务员高出较多。而在退休法官的待遇保障方面,无论是实施法官终身制还是法官任期制的国家和地区,法官退休后享受的各项保障和福利待遇都处于社会范围内的较高水平,相对于其他类型公务员而言也更为优厚。比如,巴西相关法律规定法官退休后和在职时享受同等薪金、退休后可以担任律师、竞选议员;日本最高裁判所和地方裁判所法官退休后,可以在简易裁判所继续担任法官或另谋律师职业;美国联邦法官退休后,经首席法官批准,可以自愿在除联邦最高法院外的其他联邦法院、巡回上诉法院、地区法院继续担任法官,同时享受法官权利和福利待遇。我国香港特别行政区法官退休金也十分优厚,但退休后两年内根据香港有关规定,会有一定的从业限制。我国台湾地区法官自愿退休后,亦可享受十分丰厚的退休金和退养金。
 
  【条文释义】
 
  一、本条规定与公务员法相关规定的衔接适用
 
  本条规定表明,法官退休制度可以根据审判工作特点由国家另行规定。这意味着,有关国家机关或部门对法官退休制度作出特别规定的,应当适用该特别规定。需要注意的是,法官在公务员系统中作为单独职务序列管理,是公务员的一类特殊组成部分,故而法官退休制度应当与《公务员法》对公务员退休的具体规定相协调、相衔接,法官退休制度的特别规定应当符合《公务员法》的立法精神及规定,不能与之产生原则性冲突。[4]在法官退休制度特别规定尚未出台时,法官退休制度主要依循公务员法及与公务员退休相关的政策文件规定,即公务员退休的有关规定适用于法官。
 
  二、对“审判工作特点”的理解和把握
 
  在中国传统社会的文化语境中,受“德主刑辅”“无讼”等礼法思想的主导影响,法官在相当长一段时间内并非一类独立的公职人员。尤其在地方层面上,司法裁判、定分止争职权和行政权力往往集于地区行政长官一人。行政权与司法权的集中,导致中国传统社会司法审判活动与其他政务间的界限模糊。这一制度惯性使法官退休制度长期不受关注,缺乏专门规定。进入当代社会,法学学科的深入研究发展和争议纠纷类型的多样化、复杂化都对法官的工作技能、审判经验和知识水平提出了更高的专业化、精细化要求。这些在很大程度上有赖于长期的系统学习、专业深耕、思维训练和经验积累。现阶段,我国的法官退休制度建设还处于发展初期,根据我国法官队伍建设实际,各级法院应当在现行法律制度框架内,立足法官职业特点和审判工作的实际需要,持续关注我国法官退休制度体系内容的深入完善。
 
  一般认为,法官退休制度包括法官退休条件、退休后的待遇保障、退休法官安置等多方面的内容,[5]新修订的《法官法》第62条、第63条则主要是对法官退休制度作原则性规定。国家可以结合司法实践发展的具体情形,以出台配套文件、政策办法等多种措施进一步改革和丰富法官退休制度的具体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增设法官退休条件与方式、创新发展退休法官的监督管理机制、适当开发退休法官的智力资源,改善和提升退休法官的各项待遇保障等。[6]与此同时,各级法院要注意关心、关注退休法官的发展动态,必要时可对退休法官的管理与再就业作合理限制和适度探索,强化对退休法官合法权益的保障,以提振在职法官的信心和工作积极性,维护司法权威,使退休法官的价值得到更充分的发挥。
 
  三、对“国家另行规定”的理解和把握
 
  本条中的“国家另行规定”,除《法官法》等法律以外,还包括由最高人民法院、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等部门制定、颁布施行的一系列规范性文件、政策中的具体规定。
 
  考虑到法官职业、审判工作相较于其他类型的公职人员和一般公务工作具有的特殊规律,培养一名优秀法官往往需要耗费更长的时间成本和更多的社会资源,而当其他公职人员达到退休年龄时,往往正是一名资深法官从事高难度复杂案件审判工作的最成熟、最活跃时期。无论是对于身心健康情况符合继续在审判岗位从事审判工作的条件、办案业绩优良、法律功底深厚、自身也有较强烈意愿继续从事审判工作却已届退休年龄的法官本人,还是对于国家的司法工作全局而言,无疑都是很大的损失。因此,法官退休年龄与其他公职人员退休年龄“一刀切”式的规定从长远来看不甚合理。为此,国家应当逐步探索、逐渐过渡、逐次实现法官退休制度与其他公职人员退休规定的相对独立、有所区别;在确保法官合法权益的前提下制定专门适用于法官队伍的、更符合我国审判工作规律和特点的法官退休制度,促使法官退休制度与司法体制综合配套改革的长远方向和要求,与我国司法工作的现实需要和发展更相适应,推进法官退休制度的深入改革发展。
 
  【实践指导】
 
  退休既是法官的权利,也是义务。一方面,因年老、疾病或其他客观原因难以继续正常履行审判工作职责、符合退休条件的法官享有退休权利,国家应当给予一定待遇保障其退休生活;另一方面,《公务员法》第92条规定了强制退休制度,对于符合退休条件的法官,应退而未退则不利于保持法官队伍的整体活力,国家可以依照法律及相关规定强制法官退休,此时退休就成为法官的一项义务。
 
  法官退休制度在实践操作中应当注意以下几点:一是要渐次加强相关制度的规范化、科学化建设。法官退休制度是法官职业保障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相关规定应力求严谨、规范、科学,做到法官退休制度及相关工作的依法制定、依法开展、依法管理。二是应当以人文关怀为内在旨趣。法官退休制度归根结底是“人”的制度,相关内容主要围绕退休法官的待遇保障和后续发展为中心展开。要在规范管理的同时,以人为本,积极维护退休法官的合法权益,持续关注并努力满足退休法官的合理需求。三是要合理制定规则。根据法官在职时的工作表现和整体情况,在法官退休制度的具体制定过程中,体现差异性和区分度,使相关规定能够相应地、真实地反映法官在职时的功过得失,确保公平,以期对在职法官起到更积极的示范和激励作用,体现正确的制度导向。
 
 
 

标签: 法官 退休 法官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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