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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师法第2条(医师定义)条文内容及释义

2024-12-31 09:15 admin
本文介绍医师法第2条(医师定义)条文内容及释义,内容来源于最高人民法院数字图书馆。
 
医师法
 

医师法第2条条文内容

 
  第二条 本法所称医师,是指依法取得医师资格,经注册在医疗卫生机构中执业的专业医务人员,包括执业医师和执业助理医师。
 

医师法第2条条文释义


  本条是关于医师定义及本法适用范围的规定。
 
  按照本条规定,医师是指依法取得医师资格,经注册在医疗卫生机构中执业的专业医务人员,包括执业医师和执业助理医师。这里包含三层意思:
 
  一是医师必须依法取得医师资格。我国实行医师资格考试制度,即医师必须经过考试,考试合格才具备医师资格。所谓“依法取得”是指依照本法第2章“考试和注册”中的有关规定,参加医师资格考试、成绩合格。医师资格考试分为执业医师资格考试、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考试。参加执业医师资格考试、成绩合格,取得执业医师资格及相应医师资格证书;参加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考试、成绩合格,取得执业助理医师资格及相应医师资格证书。本法第9条、第10条分别对参加这两类资格考试的具体条件作了规定。此外,还有两种情况也可以取得医师资格。一种是按照本法第11条第1款的规定,以师承方式学习中医满3年,或者经多年实践医术确有专长的,经考核合格并推荐,可以参加中医医师资格考试。考试成绩合格,取得相应的医师资格证书。另一种是按照本法第11条第2款的规定,以师承方式学习中医或者经多年实践,医术确有专长的,由至少两名中医医师推荐,并经考核合格后,可以取得中医医师资格及相应的资格证书。
 
  二是医师执业必须“经注册”。我国实行医师执业注册制度,即医师必须经过注册环节,才具备合法行医的条件。按照本法第2章“考试和注册”中的有关规定,取得执业医师资格或者执业助理医师资格的人,经注册分别取得执业医师证书或者执业助理医师证书,方可从事医师执业活动。本法第13条对注册的程序作了明确规定。本法第16条、第17条分别对不予注册的情形和注销注册的情形作了明确规定。本法第18条、第19条分别对医师变更注册、重新注册作了规定。这些规定是医师执业注册制度的核心内容。医师经注册后,方可在医疗卫生机构中按照注册的执业地点、执业类别、执业范围执业,从事相应的医疗卫生服务;未注册取得医师执业证书,不得从事医师执业活动。
 
  三是医师是在医疗卫生机构中执业的专业医务人员,包括执业医师和执业助理医师。这就明确了本法的适用范围,即只有依法取得医师资格,经注册在医疗卫生机构中执业的专业医务人员才是“本法所称医师”。按照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的规定,医疗卫生机构,是指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医院和专业公共卫生机构。其中,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是指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村卫生室、医务室和诊所等。专业公共卫生机构,是指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专科疾病防治机构、健康教育机构、急救中心(站)和血站等。因此,有些人员虽然取得了执业医师资格或者执业助理医师资格,但其并不从事执业活动,这些人员就不在本法调整范围内。
 
  需要注意的是,虽然本法的适用范围是医师,但也对医学院校在校生、毕业生作了一些规定。在校生、毕业生等是医师的“后备梯队”,只要依法取得医师资格,经注册在医疗卫生机构中执业就进入本法所称的医师行列了。鉴于乡村医生有其特殊性,本法规定,乡村医生的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标签: 医师 医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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