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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师法第62条(医疗卫生机构工作人员弄虚作假、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应当承担的行政责任)条文内容及释义

2024-12-31 18:08 admin
本文介绍医师法第62条(医疗卫生机构工作人员弄虚作假、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应当承担的行政责任)条文内容及释义,内容来源于最高人民法院数字图书馆。
 
医师法
 

医师法第62条条文内容

 
  第六十二条 违反本法规定,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工作人员或者医疗卫生机构工作人员弄虚作假、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

 

医师法第62条条文释义


  本条是关于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工作人员或者医疗卫生机构工作人员弄虚作假、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应当承担的行政责任的规定。
 
  本条规定的违法主体是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工作人员或者医疗卫生机构工作人员。本法第4条、第15条第2款等对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其他有关部门以及医疗卫生机构的职责作了规定:国务院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的医师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医师管理工作;国务院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中医药等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医师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中医药等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医师管理工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加强对有关医师的监督管理,规范其执业行为,保证医疗卫生服务质量。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工作人员或者医疗卫生机构工作人员应当依法履行上述职责,存在弄虚作假、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应当依法给予处分。弄虚作假,一般是指使用误导、欺骗等方式,用虚假事实,获取某种利益或者推卸责任的行为。滥用职权,一般是指违反法律规定的职责权限和程序,不恰当行使职权的行为。玩忽职守,一般是指不依法履行法律所赋予的职权,违法失职、贻误工作的行为。徇私舞弊,一般是指使用欺骗的方法,恶意规避法律、违法乱纪,谋取私利的行为。
 
  本条规定的法律责任是对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工作人员或者医疗卫生机构工作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依法”主要是指依照公务员法、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等规定。其中,对公职人员的处分包括监察机关给予的政务处分和任免机关、单位给予的处分。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3条中规定,监察机关应当按照管理权限,加强对公职人员的监督,依法给予违法的公职人员政务处分;公职人员任免机关、单位应当按照管理权限,加强对公职人员的教育、管理、监督、依法给予违法的公职人员处分。第7条规定,政务处分的种类分为: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根据公务员法、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的相关规定,公务员以及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人员在政务处分期内,不得晋升职务、职级、衔级和级别,其中,被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的,不得晋升工资档次。被撤职的,按照规定降低职务、职级、衔级和级别,同时降低工资和待遇;法律、法规授权或者国家机关依法委托管理公共事务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及公办的教育、科研、文化、医疗卫生、体育等单位中从事管理的人员,在政务处分期内,不得晋升职务、岗位和职员等级、职称,其中被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的,不得晋升薪酬待遇登记。被撤职的,降低职务、岗位或者职员等级,同时降低薪酬待遇。
 

标签: 滥用职权 玩忽职守 医疗卫生机构 弄虚作假 行政责任 徇私舞弊 医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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