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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影响评价法第34条(行政处分,刑事责任)条文内容及释义

2024-12-26 17:33 admin
本文介绍环境影响评价法第34条(行政处分,刑事责任)条文内容及释义,内容来源于最高人民法院数字图书馆。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
 

环境影响评价法第34条条文内容

 
  第三十四条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或者其他部门的工作人员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违法批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环境影响评价法第34条条文释义


  一、违法主体和违法行为
 
  违法主体是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或者其他部门的工作人员。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违法批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违法行为,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徇私舞弊,是指为徇私利或者私情,不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办事,使国家和他人利益受到损失的行为。滥用职权,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故意超越职权范围行使职权或者不适当地行使职权,致使国家和他人利益受到损失的行为。玩忽职守,是指国家工作人员不履行或者不正当履行法律赋予的职责,构成违法失职行为,致使国家和他人利益受到损失的行为。
 
  二、行政处分
 
  行政处分,是指行政机关内部,上级对有隶属关系的下级违反纪律的行为或者尚未构成犯罪的轻微违法行为所给予的纪律制裁。行政处分应当按照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执行。《环境保护违法违纪行为处分暂行规定》第5条规定:“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处分:(一)在组织环境影响评价时弄虚作假或者有失职行为,造成环境影响评价严重失实,或者对未依法编写环境影响篇章、说明或者未依法附送环境影响报告书的规划草案予以批准的;(二)不按照法定条件或者违反法定程序审核、审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或者在审批、审核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时收取费用,情节严重的;……”
 
  三、刑事责任
 
  刑法第397条对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作出了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犯前款罪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渎职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397条规定的“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1)造成死亡1人以上,或者重伤3人以上,或者轻伤9人以上,或者重伤2人、轻伤3人以上,或者重伤1人、轻伤6人以上的;(2)造成经济损失30万元以上的;(3)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4)其他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情形。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397条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1)造成伤亡达到前款第1项规定人数3倍以上的;(2)造成经济损失150万元以上的;(3)造成前款规定的损失后果,不报、迟报、谎报或者授意、指使、强令他人不报、迟报、谎报事故情况,致使损失后果持续、扩大或者抢救工作延误的;(4)造成特别恶劣社会影响的;(5)其他特别严重的情节。
 
 

标签: 刑事责任 行政处分 环境影响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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