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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影响评价法第24条条文内容及释义

2024-12-26 17:17 admin
本文介绍环境影响评价法第24条条文内容及释义,内容来源于最高人民法院数字图书馆。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
 

环境影响评价法第24条条文内容

 
  第二十四条 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经批准后,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建设单位应当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自批准之日起超过五年,方决定该项目开工建设的,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当报原审批部门重新审核;原审批部门应当自收到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之日起十日内,将审核意见书面通知建设单位。

环境影响评价法第24条条文释义


  1.经行政审批批准的事项发生重大情形变动的(包括内容和时间),该事项可能已经不能满足原行政审批中批准的必备要件。由此,为了避免产生行政审批漏洞,保障行政审批的效力,在有关行政审批的规定中,通常要求对审批批准后发生重大情形变动的事项进行重新审批或审核,以便确认是否满足原行政审批中批准的必备要件。在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方面,情况同样如此。从建设项目的内容来看,在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准后,其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环境保护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其环境影响可能也会发生相应的变化。从建设时间来看,在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准后,如果建设项目建设时间有重大的变迁,建设项目所在地的周围环境或者原审批中依据的法律、法规、标准等可能也出现变化。因此,需要针对这种情形,作出有关重新报批或者重新审核的规定。《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12条作了类似规定。2015年,原环境保护部根据实践和工作需要,印发了水电、水利、火电、煤炭、油气管道、铁路、高速公路、港口、石油炼制与石油化工等九个行业建设项目重大变动清单(试行)。
 
  2.本条依据建设项目内容和建设时间发生重大变动的两种情况,对重新报批或重新审核分别作出了规定。
 
  (1)本条第1款规定了建设项目内容发生重大情形变动的几个类型,包括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只要其中的一项发生重大变动,建设单位就应当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之所以这样规定,是因为其中任何一项发生重大变动都可能造成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的相应变化。因此应当在进行适当的环境影响评价后,依照规定的审批程序,报批重新编制或者补充修改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其中,重新报批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当解释为针对建设项目发生重大变动,重新进行或者部分重新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然后补充修改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否则重新报批原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没有实质的环境保护意义和法律意义。
 
  (2)本条第2款规定了建设项目建设时间发生重大变更的时限,具体规定为环境影响报告书(表)自批准之日起超过5年。这是法律设定的关于建设时间发生重大变更的时限,凡超过这一时限方决定项目开工建设的,其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应当报原审批部门重新审核。同前款有显著区别的是,这里只是对原有的环境影响报告书(表)进行重新审核。重新审核涉及两个方面:建设项目所在地环境状况是否变化及变化程度;审批中适用的法律、法规、政策、标准等是否变动及其变动程度。如果两方面任一方面的变动使得原环境影响报告书(表)不再完全满足获得批准的必备条件,原审批部门应当不予核准同意。其中,属于禁止建设的建设项目,应当明令禁止建设;不属于禁止建设的项目,建设单位应当依照有关规定,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如果两方面任一方面的变动没有改变原环境影响报告书(表)获得审批的必备条件,原审批部门应当予以审核同意。无论属于哪一种情况,原审批部门应当自收到建设单位环境影响报告书(表)之日起10日内,将审核意见书面通知建设单位。
 
 

标签: 环境影响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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