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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影响评价法第32条(弄虚作假的法律责任)条文内容及释义

2024-12-26 17:29 admin
本文介绍环境影响评价法第32条(弄虚作假的法律责任)条文内容及释义,内容来源于最高人民法院数字图书馆。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
 

环境影响评价法第32条条文内容

 
  第三十二条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存在基础资料明显不实,内容存在重大缺陷、遗漏或者虚假,环境影响评价结论不正确或者不合理等严重质量问题的,由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建设单位处五十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对建设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接受委托编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技术单位违反国家有关环境影响评价标准和技术规范等规定,致使其编制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存在基础资料明显不实,内容存在重大缺陷、遗漏或者虚假,环境影响评价结论不正确或者不合理等严重质量问题的,由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技术单位处所收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禁止从事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编制工作;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编制单位有本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违法行为的,编制主持人和主要编制人员五年内禁止从事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编制工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终身禁止从事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编制工作。

环境影响评价法第32条条文释义


  2018年修改后的环境影响评价法第19条和第20条中规定,建设单位可以委托技术单位对其建设项目开展环境影响评价,编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建设单位具备环境影响评价技术能力的,可以自行对其建设项目开展环境影响评价,编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编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应当遵守国家有关环境影响评价标准、技术规范等规定。建设单位应当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内容和结论负责,接受委托编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技术单位对其编制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承担相应责任。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存在基础资料明显不实,内容存在重大缺陷、遗漏或者虚假,环境影响评价结论不正确或者不合理等严重质量问题的,建设单位及其相关责任人员和接受委托编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技术单位及其相关人员应当承担以下法律责任:
 
  一、建设单位及其相关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
 
  1.建设单位的法律责任。根据本条第1款规定,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存在基础资料明显不实,内容存在重大缺陷、遗漏或者虚假,环境影响评价结论不正确或者不合理等严重质量问题的,无论是建设单位自行编制还是委托技术单位编制,建设单位均应承担由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处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罚款的法律责任。
 
  2.建设单位的相关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根据本条第1款规定,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存在基础资料明显不实,内容存在重大缺陷、遗漏或者虚假,环境影响评价结论不正确或者不合理等严重质量问题的,无论是建设单位自行编制还是委托技术单位编制,建设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均应承担由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的法律责任。根据本条第1款和第3款规定,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存在基础资料明显不实,内容存在重大缺陷、遗漏或者虚假,环境影响评价结论不正确或者不合理等严重质量问题,且由建设单位自行编制的,建设单位负责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编制的编制主持人和主要编制人员,应当承担以下法律责任:一是尚不构成犯罪的,5年内禁止从事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编制工作。二是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终身禁止从事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编制工作。
 
  二、接受委托编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技术单位及其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1.接受委托编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技术单位的法律责任。根据本条第1款规定,接受委托编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技术单位违反国家有关环境影响评价标准和技术规范等规定,致使其编制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存在基础资料明显不实,内容存在重大缺陷、遗漏或者虚假,环境影响评价结论不正确或者不合理等严重质量问题的,应当承担以下法律责任:一是由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处所收费用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二是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三是情节严重的,除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外,还禁止从事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编制工作。
 
  2.接受委托编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技术单位的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根据本条第2款和第3款规定,接受委托编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技术单位违反国家有关环境影响评价标准和技术规范等规定,致使其编制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存在基础资料明显不实,内容存在重大缺陷、遗漏或者虚假,环境影响评价结论不正确或者不合理等严重质量问题的,接受委托编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技术单位负责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编制的编制主持人和主要编制人员,应当承担以下法律责任:一是尚不构成犯罪的,5年内禁止从事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编制工作。二是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终身禁止从事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编制工作。
 
 

标签: 法律责任 环境影响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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