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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法第67条(用人单位不得自设劳务派遣单位)条文内容及释义

2024-12-10 16:26 admin
本文介绍劳动合同法第67条(用人单位不得自设劳务派遣单位)条文内容及释义,内容来源于最高人民法院数字图书馆。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劳动合同法第67条条文内容

 
第六十七条  用人单位不得设立劳务派遣单位向本单位或者所属单位派遣劳动者。
 

劳动合同法第67条条文释义

 
  本条是关于禁止实施畸形劳务派遣的规定。
 
  一、劳务派遣的本质特征
 
  相对于传统雇用方式,劳务派遣是从职业介绍活动衍生出来的一种新型用工方式,它最早起源于美国,后在欧洲、日本等发达国家逐步发展起来。劳务派遣其本质特征是将传统的雇主、雇员的双方劳动关系引入第三方主体,实行雇佣劳动者与使用劳动者相分离,从而形成劳务派遣单位、实际用人单位(即用工单位)、被派遣劳动者三方关系,成为一种以灵活的就业方式为特征的新型劳动关系。这种用工形式使得用人单位,规避了劳动法中的义务、责任和人工经营的风险,又减少了其用工成本、管理成本、诉讼成本。
 
  二、畸形劳务派遣现象及防范
 
  本法出台之前,对于劳务派遣一直缺乏法律的规范,因此这一新型用工方式自产生以来,便在中国市场经济的改革大潮以及在劳动力市场的培育过程中,以无序、失范和迅猛的态势发展起来。
 
  一些不轨的劳务派遣单位与用人单位相互勾结、逃避法律责任和社会保障义务,合伙肆意侵犯劳务工的合法权益。例如,一些用人单位无视派遣单位与劳务工签订的明显侵犯职工合法权益的违法劳动合同;派遣单位则纵容用人单位不采取必要的安全生产措施,剥夺劳务工法定的休息、休假权利;劳务工在劳动合同签订、参加社会保险、工资水平及按月足额支付、职业安全卫生、生产生活条件和职业技能培训等方面都不能取得与所谓“正式工”相同的待遇,等等。与此同时,一些用人单位开始设立派遣单位向本单位或下属单位派遣劳动者。它将实际上只有两方法律主体的简单劳动关系,变成了三方的劳务派遣关系,为用人单位规避劳动法创造了“空间”。这种畸形的劳务派遣破坏了劳动力市场,不利于劳动者维权和劳动关系稳定。
 
  本条禁止用人单位设立劳务派遣单位,目的在于真正将雇佣劳动者与使用劳动者相分离,维护劳动者权利,规范劳务派遣市场。

 

标签: 劳务派遣 用人单位 劳动合同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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