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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法第58条(劳务派遣单位、用工单位及劳动者的权利义务)条文内容及释义

2024-12-10 13:25 admin
本文介绍劳动合同法第58条(劳务派遣单位、用工单位及劳动者的权利义务)条文内容及释义,内容来源于最高人民法院数字图书馆。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劳动合同法第58条条文内容

 
第五十八条  劳务派遣单位是本法所称用人单位,应当履行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义务。劳务派遣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的劳动合同,除应当载明本法第十七条规定的事项外,还应当载明被派遣劳动者的用工单位以及派遣期限、工作岗位等情况。

  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二年以上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按月支付劳动报酬;被派遣劳动者在无工作期间,劳务派遣单位应当按照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向其按月支付报酬。
 

劳动合同法第58条条文释义

 
  本条是关于劳务派遣单位对劳动者义务的规定。
 
  本条所称的用人单位,是指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其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适用劳动合同法。劳务派遣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因而是用人单位,应当履行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义务,包括: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劳动规章制度,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履行劳动义务;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在规章制度实施过程中,工会或者职工认为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不适当的,有权向用人单位提出,通过协商作出修改完善;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应当公示,或者告知劳动者;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应当建立招工名册备查;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时,应当如实告知劳动者工作内容、工作条件、工作地点、职业危害、安全生产状况、劳动报酬,以及劳动者要求了解的其他情况;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不得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或者以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不得扣押劳动者的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证件等。
 
  劳务派遣单位与被派遣的劳动者签订的劳动合同,不同于一般的劳动合同,除了载明本法第十七条规定的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证件号码、劳动合同期限、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劳动报酬、社会保险、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等事项外,还应当载明接受以劳务派遣形式用工的单位以及派遣期限、工作岗位等情况,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的劳动合同,劳动期限分为固定期限、无固定期限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三种。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即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合同终止时间。为了保护劳动者的利益,本法规定劳务派遣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的劳动合同只能是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且期限为两年以上。劳动报酬一般应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约定,用人单位未在用工的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与劳动者约定的劳动报酬不明确的,新招用的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应当按照企业的或者行业的集体合同规定的标准执行;没有集体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对劳动者实行同工同酬。劳务派遣这种形式比较特殊,作为一种新的用工形式在促进就业、灵活用工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但是某些劳务派遣机构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的现象也大量存在,增加了劳动力市场的不稳定性。因此,关于劳务派遣这种用工形式的劳动报酬,本法明确规定,劳务派遣单位应当按月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在无工作期间不得低于劳务派遣单位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报酬。劳务派遣单位所在地,一般是指其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

 

标签: 劳动者 劳动合同法 劳务派遣单位 用工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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