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免费在线法律咨询服务_厚德汇法网
  • 网站首页
  • 法律常识
    • 咨询指南
    • 婚姻家庭
    • 刑事案件
    • 劳动纠纷
    • 网络电商
    • 知识产权
    • 交通事故
    • 债权债务
    • 损害赔偿
    • 合同法律
    • 房产地产
    • 司法典型案例
    • 白皮书
  • 诉讼指南
    • 诉讼常识
    • 民事诉讼
    • 刑事诉讼
    • 行政诉讼
    • 司法鉴定
    • 证据规则
    • 法院执行
  • 企业法务
    • 工商财税
    • 股权
    • 公司治理
  • 律师推荐
    • 婚姻律师
    • 律师业务
  • 法律文书
    • 合同范本
    • 律师函
    • 起诉书
    • 辩护词
    • 表格函件
  • 法律法规
    • 法律条文释义
    • 证券期货法律法规
    • 民商法
    • 刑法
    • 社会法
    • 行政法
    • 经济法
    • 司法解释
    • 党纪法规
    • 国家行政法规
    • 地方法规规章
  • 法律资讯
  • 关于我们
专业律师团队提供免费在线法律咨询
    主页 > 法律法规 > 地方法规规章 > 山西法规规章 > >

山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

2025-03-02 17:32 admin
制定机关:山西省人大常委会
公布日期:1995年5月18日

山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

 
(1995年5月18日山西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结合本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居民委员会是居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
 
不设区的市、市辖区的人民政府及其派出机关街道办事处,应指导、支持居民委员会的工作,及时帮助解决工作中的困难,保障居民依法行使自治权利。居民委员会应协助不设区的市、市辖区的人民政府以及街道办事处开展工作。  
 
第三条  居民委员会根据居民居住状况,按照便于居民自治的原则,一般在100户至700户的范围内设立。乡镇政府所在地少于100户的可设立居民委员会。其他少于100户独立的居民居住区,经不设区的市、市辖区的人民政府决定,也可设立居民委员会。  
 
第四条  居民会议是居民自治的组织形式,具有以下职权:
 
(一)听取和批准居民委员会的工作报告;
 
(二)制定居民公约和作出决议;
 
(三)补选和撤换居民委员会成员;
 
(四)讨论和决定有关兴办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以及资金筹集办法;
 
(五)监督居民委员会兴办的便民利民服务事业;
 
(六)审议居民委员会的财务收支情况;
 
(七)讨论和决定涉及本居住地区居民利益的有关其他事项。  
 
第五条  居民会议由居民委员会召集和主持。18周岁以上居民参加的会议、户代表会议,每年至少举行两次,居民小组代表会议每年至少举行四次。  
 
第六条  居民委员会向居民会议负责并报告工作。居民会议通过的居民公约和作出的决议,由居民委员会监督执行。居民应当自觉遵守居民公约和居民会议作出的决议。  
 
第七条  居民委员会在依法履行义务的同时,具有以下职权:组织开展与其职责相应的居民活动;决定和管理居民公共事务、公益事业;评议五好家庭、文明楼院和文明单位;监督居民公约的执行;推荐本居住地区内居民参军、招工、招干、就业;管理自办企业和集体财产;提出自有资金的使用范围。  
 
第八条  居民委员会成员应由热心为居民服务、依法办事、作风民主、不谋私利、有一定办事能力的人担任。
 
居民委员会成员的职数一般按下列规定设置:居民300户以下的设5人;301户至500户的设7人;501户以上的设9人。
 
多民族居住地区,居民委员会中应当有人数较少的民族的成员。  
 
第九条  居民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和委员,由本居住地区年满18周岁以上有选举权的居民或者由每户派代表选举产生,根据居民的意见,也可以由每个居民小组推选2至3名代表选举产生。具体选举方法,由当地人民政府及其街道办事处决定。  
 
第十条  居民委员会换届选举时,应成立选举工作领导组。选举工作领导组由3至5人组成,其成员由居民会议推选或当地人民政府及其街道办事处提名,经居民会议讨论通过。  
 
第十一条  选举工作领导组在选举中履行下列职责:
 
(一)对有选举权的居民进行登记、公布;
 
(二)根据多数居民的意见,公布居民委员会成员候选人名单;
 
(三)规定选举日期,主持召开选举会议;
 
(四)拟定选举办法草案,并提交选举会议;
 
(五)确定选举结果是否有效,公布当选的居民委员会成员名单;
 
(六)整理选举档案,并移交新一届居民委员会保存。     
 
第十二条  居民委员会实行差额选举,经居民会议讨论同意的,也可实行等额选举。
 
实行差额选举,主任、副主任的候选人数可以比应选人数多1人,委员的候选人数可以比应选人数多1至2人。  
 
第十三条  居民委员会成员的候选人由18周岁以上的居民10人以上或户代表、居民小组代表5人以上联合提名,也可以由居民代表会议推荐。所提候选人应张榜公布,根据多数居民或户代表或居民小组代表的意见,确定正式候选人。经反复协商讨论后,仍不能确定的,可采用预选的办法,根据得票多少决定正式候选人。  
 
第十四条  居民委员会成员的选举,采用无记名投票的方式进行。
 
居民委员会成员的选举,必须由18周岁以上的居民过半数、户代表的过半数或者三分之二以上的居民小组代表参加,方为有效。候选人获得过半数选票,始得当选。
 
当选证书由当地人民政府民政主管部门颁发。  
 
第十五条  居民委员会成员缺额时,由居民委员会提名候选人,在居民会议上进行补选。居民委员会主任出缺,可由居民委员会在现有成员中推选,或由当地人民政府及其街道办事处提名,并适时安排补选。
 
居民委员会成员有以权谋私、违法违纪行为或不称职的,有五分之一以上的18周岁以上的居民提名撤换时,居民委员会应当提请居民会议讨论表决。
 
补选和撤换居民委员会主任、副主任,由当地人民政府及其街道办事处组织进行。补选和撤换居民委员会委员,在当地人民政府及其街道办事处指导下,由居民委员会组织进行。
 
补选或撤换,必须获得参加会议的18周岁以上居民或户代表或居民小组代表的过半数通过,方为有效。  
 
第十六条  居民委员会根据需要可设置人民调解、治安保卫、公共卫生、计划生育、社会福利等委员会,其成员由居民委员会提名组成。
 
第十七条  居民委员会可分设若干居民小组,在15户至50户范围内设立,小组长由居民小组推选。
 
各居民小组应选出2至3名代表,居民小组代表的任期与本届居民委员会的任期相同。
 
居民小组长在居民委员会的领导下,实施居民会议的决定,完成居民委员会交给的任务,办好本居民小组的各项事宜,及时反映居民意见、要求和建议。  
 
第十八条  居民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和委员每届至少培训一次,分别由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街道办事处有计划地组织。培训经费由县(市、区)人民政府解决。  
 
第十九条  居民委员会的财产和兴办的便民利民服务事业,由居民委员会负责管理,任何单位和部门都不得上收、平调或侵占。 
 
第二十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工商、劳动、卫生、城建、土地、金融等有关部门应当支持居民委员会兴办的便民利民生产、生活服务事业,在审批场地、办理营业执照、物资供应、融资贷款等方面,给予方便和支持。
 
驻地单位对居民委员会兴办的便民利民服务单位也要给予支持和帮助。 
 
第二十一条  居民委员会的工作经费和来源,居民委员会成员的生活补贴费的范围、标准和来源,以及对长期担任居民委员会主要领导成员,离开工作岗位后无固定收入者的补贴,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或县(市、区)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居民生活水平,作出相应的规定。除地方财政拨款外,可从街道办事处的经济收入中给予适当补助。经居民会议同意,还可从居民委员会的经济收入中给予适当补助。  
 
第二十二条  居民委员会的办公用房,由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县人民政府统筹解决,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挤占。新建居民住宅区和居民区改造,应把居民委员会的办公用房,纳入建设计划,由负责建设的单位实施。居民委员会自建办公用房的,政府有关部门和其他驻地单位应给予支持和照顾。
 
第二十三条  机关、团体、部队、企事业单位的职工及家属、军人及随军家属,占本居民委员会居民60%以上的,可以单独成立家属委员会。
 
家属委员会承担同居民委员会相同的各项任务和工作,在当地人民政府及其街道办事处和本单位指导下进行工作。
 
第二十四条  有关乡镇人民政府参照本办法指导本辖区内的居民委员会工作。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各级人民政府组织实施。对居民委员会工作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应给予表彰和奖励。
 
各级民政部门负责指导居民委员会的工作。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具体应用中的问题,由省人民政府民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标签: 组织法 居民委员会
上一篇:山西省科学技术进步条例

下一篇:山西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

山西法规规章相关文章:

  • 山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

    制定机关:山西省人大常委会 公布日期:2018年11月30日 山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 (1999年9月26日山西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 通过...

    时间:2025-03-02阅读:169标签: 村民委员会 组织法

热门内容

  • 山西省燃气管理条例
  • 山西省高速公路管理条例
  • 山西省安全生产条例
  • 山西省旅游条例
  • 山西省康养产业促进条例
  • 山西省五台山文化景观保护条例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
  • 山西省消防条例
  • 山西省公路条例
  • 山西省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

最新资讯

  • 山西省计量监督管理条例
  • 山西省反不正当竞争条例
  • 山西省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条
  • 山西省平安建设条例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
  • 山西省档案管理条例
  • 山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
  • 山西省水工程管理条例

推荐内容

热门标签

    审判 工资 实施细则 公安机关 举证 租赁合同 职业病 办法 立功 刑事犯罪 监督 企业并购

 粤ICP备17072420号  粤公网安备 44030902000124号 工商网监备  

深圳市厚德汇法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网络中心制作

声明:本站部分文章和图片系作者结合相关法律法规、政府官网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如若侵权请发邮件到494483749@qq.com投诉提交信息,我们将按照规定及时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