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单位: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发布时间:2013年6月25日
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江西省人民检察院 江西省公安厅江西省司法厅
关于建立“醉驾”案件快速办理机制的指导意见(试行)
(2019年9月1日 赣高法〔2020〕109号)
为进一步优化办案流程,推进简案快办,依法高效打击“醉驾”犯罪,切实维护公共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等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意见。
第一条 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血液酒精含量达到80毫克/100毫升以上的,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公安机关应当立案查处,并依照《
道路交通安全法》相关规定,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第二条 机动车驾驶员经呼气酒精含量检验达到醉酒标准,在抽取血样之前脱逃的,以呼气酒精含量检验结果作为认定其醉酒的依据。
在公安机关依法检查时,为逃避法律追究,在呼气酒精含量检验或者抽取血样前又饮酒的,以最后的检测结果作为认定依据。
第三条 醉驾案件,鉴定机构应当在收到送检血样后24小时内出具鉴定意见。原则上不对血液中酒精含量作重新鉴定,但送检血样错误、鉴定机构或鉴定人员不具备鉴定资格、鉴定程序严重违法的除外。
第四条 公安机关从全国违法犯罪信息资源库及本地自建信息补充系统调取的犯罪嫌疑人前科劣迹情况,除当事人确有证据可以排除外,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应当予以采信。
第五条 公安机关向检察机关移送审查起诉时,应当移送完整证据及相关案卷材料。醉驾案件有关证据标准由省检察院和省公安厅会商制定,各地参照执行。
第六条 醉驾案件侦查、起诉、审判各环节,办案机关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认罪认罚和适用速裁或简易程序办理的法律规定,并听取其意见。
第七条 犯罪嫌疑人自愿认罪,同意量刑建议和程序适用的,应当在辩护人或者值班律师在场的情况下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由承办检察官或轮值检察官、承办法官进行集中具结。
第八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看守所应当为值班律师开展工作提供必要便利条件。值班律师凭律师执业证或律师工作证可以快速阅卷、批量阅卷。
第九条 探索改进值班律师工作方式,在律师资源短缺地区可以采用现场值班和电话、网络值班相结合的方式。
第十条 对认罪认罚、适用速裁程序的醉驾案件,人民法院应当依据量刑标准充分考虑人民检察院的量刑建议。醉驾案件有关量刑标准由省法院和省检察院会商制定,各地参照执行。
第十一条 醉驾案件可能判处缓刑的,可以不委托社区矫正机构或者有关社会组织进行审前调查评估,将犯罪嫌疑人前科劣迹情况作为评估对社区影响的重要参考。
第十二条 人民法院适用速裁程序和简易程序审理醉驾案件,可以庭前集中查明被告人身份、受法律处分情况,告知、释明诉讼权利,可以不进行法庭调查、法庭辩论,应当当庭宣判。
第十三条 醉驾案件应当简化法律文书。人民检察院可以将量刑建议和庭审程序建议直接写入起诉书。适用速裁程序、简易程序的,可以使用表格化的审查意见表、审理报告、裁判文书等。
第十四条 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对相对不起诉人或判处免刑、缓刑的被告人,可以向公安机关提出司法建议,要求其履行交通志愿服务、法治宣传等社会义务。
第十五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可以成立轻微刑事案件办案团队或指定法官、检察官,专门办理醉驾案件。
各地可以根据工作实际,采取集中移送审查起诉、集中提起公诉、集中审理的方式办理醉驾案件。
第十六条 对于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案件,公安机关一般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侦查终结并移送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
第十七条 人民检察院作相对不起诉处理的,一般应当在受理案件后七日内办结。适用速裁或简易程序办理的,一般应当自受理案件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第十八条 适用速裁程序和简易程序审理的醉驾案件,人民法院一般应当在受理后七个工作日内审结。
第十九条 适用普通程序办理的醉驾案件,人民检察院一般应当在十五日内提起公诉,人民法院一般应当在一个月内审结。
第二十条 本意见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办公室 2020年9月1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