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单位:江西省人民检察院
发布时间:2022年9月21日
江西省人民检察院 江西省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江西省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关于建立健全生态环境保护督察与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检察公益诉讼协作机制的意见
为加强生态环境保护督察与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检察公益诉讼协同作用,推动中央和省级生态环境保护督察问题整改,助推我省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整改工作办法》《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管理规定》《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检察公益诉讼工作的决定》等相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意见。
第一条 江西省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省生态环保督察办”)对以下可能需要开展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或提起公益诉讼问题线索的,应当及时将线索连同相关证据材料同时向省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省赔偿领导小组办公室”)和省检察院移交:
(一)中央、省级生态环境保护例行督察及“回头看”、专项督察公开曝光的典型案例;
(二)长江经济带生态环境警示片披露的突出生态环境问题;
(三)上级日常监督检查指出或转办督察信访件反映的突出生态环境问题;
(四)省本级日常监督检查中发现的突出生态环境问题。
(五)其他途径掌握的突出生态环境问题线索。
第二条 省生态环保督察办对以下可能需要开展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或提起公益诉讼问题线索的,应当及时向省赔偿领导小组办公室移交:
(一)中央、省级生态环境保护例行督察及“回头看”、专项督察经批准公开的督察报告问题部分和交办的群众信访问题;
(二)国家推动长江经济带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交办的一般生态环境问题;
(三)省本级日常监督检查发现的一般生态环境问题;
(四)其他需要移交的问题。
对上述移交的问题线索,省赔偿领导小组办公室按有关规定进行筛选核实,对需要提起检察公益诉讼的,按照《关于加强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与检察公益诉讼衔接的办法》向省检察院移送线索。
第三条 对移交的问题线索启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或提起检察公益诉讼的,省生态环保督察办应当根据工作需要配合做好调查取证、专业咨询等方面工作。
第四条 对省生态环保督察办移交的问题线索,省赔偿领导小组办公室和省检察院依法启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或提起检察公益诉讼的,及时将办理情况反馈省生态环保督察办。
第五条 对启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或提起公益诉讼的案件,省生态环保督察办可联合省赔偿领导小组办公室或省检察院采取现场核查等方式对问题整改情况进行回头看,对整改不到位、整改进度明显滞后的,视情采取函告、通报、约谈等措施。
第六条 省生态环保督察办、省赔偿领导小组办公室、省检察院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及时总结工作开展和案件办理情况,协调解决中央和省级生态环境保护督察案件线索办理过程中存在的突出问题。联席会议原则上每年不少于1次,确有需要的,可随时召开会议。
第七条 省生态环保督察办、省赔偿领导小组办公室、省检察院第八检察部各明确一名业务骨干,做好日常交流与信息共享工作。
第八条 本意见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