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单位: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发布时间:2013年6月25日
江西省企业破产案件管理人考核办法(试行)
为科学评价破产案件管理人的工作,进一步规范破产案件管理人履职职能,解决我省破产案件管理人名册准入与退出途径不畅、工作效率不高、管理人能力与案件审理需要不相匹配等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企业破产法》及其
司法解释的有关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指定管理人的规定》以及最高人民法院的具体工作要求,结合我省破产审判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对编入省高院《企业破产案件管理人名册》的破产案件管理人(下称管理人),根据本办法进行考核。
第二条 考核采取个案考核和年度考核相结合的方式进行。个案考核由审理破产案件的人民法院负责,基层法院对个案的考核结果报辖区的中级人民法院备案。名册中一级管理人的年度考核由省高院负责;其他管理人的年度考核由各自所在辖区的中级人民法院进行,考核结果报省高院备案。
第三条 各级人民法院应当设立管理人考核委员会,对管理人履行职责、执业能力情况等进行个案考核和年度考核。
考核委员会的人员可由本院分管破产审判工作的院领导、破产案件审判业务庭负责人、破产审判团队的员额法官、司法技术处派员组成,基层法院组成人数不少于5名,中级法院及高级法院组成人数不少于7名且为单数,负责审定个案或年度考评意见。
第二章 个案考核
第四条 个案考核是指人民法院对管理人在办理具体破产案件中各项工作开展和完成情况、完成的质量和效果进行的量化考核,包括管理人内部管理、日常性工作、依法办案、及时报告、接受监督、工作效率、案件办理效果度等内容。
第五条 破产案件承办人或合议庭跟踪案件审理的每一个流程及各个节点的工作情况对管理人在具体案件中的履职情况填写考核表。
第六条 考核委员会对个案办理效果、维护稳定、接受监督、案件办理效果等主观方面进行考核,该考核事项包括正面评价和负面评价两部分。
第七条 个案综合考核内容为个案考核表考核结果(占比75%)、主观考核事项(占比25%)(见参考附表),中基层法院可参考该表结合自身案件审理需要对附表分值和内容进行调整。
第八条 个案考核应在案件审结后30日内完成,年度内未能结案的可根据实际完成工作在当年年底前考核,并将考核结果报受理破产案件法院及管理人所在辖区中级人民法院备案。对一级管理人的个案考核结果需层报省高院备案。
第三章 年度考核
第九条 年度考核是对管理人每一年度内办理破产案件情况以及团队专业能力的综合考核,包括管理人年度办案数量、个案考核情况、办案效果、管理人规模和经验、专业人员队伍建设、破产法理论和实务研究成果、参与管理人协会活动和完成协会安排事宜、担任公益性援助管理人、承担其他社会职责和义务的情况等内容,对管理人的执业操守、执业能力、工作绩效、团队稳定性、研究能力、创新能力等进行综合评价。
第十条 管理人应在每年一月底之前向所在辖区的中级人民法院提交上一年度的履职报告。一级管理人的履职报告同时报省高院。
第十一条 年度履职报告内容包括担任破产案件管理人执行职务情况、破产信息平台管理人工作使用情况、管理人机构合并与分立情况、管理人工作团队建设情况、管理人工作业绩情况、本年度管理人参加管理人协会工作、互助金交纳等履行会员义务等情况。对有相关证明材料的,可作为附件一并提交。
第十二条 管理人协会应对会员单位建册管理,应在每年一月中旬之前对会员单位参加协会工作、履行协会义务情况等对会员单位考评情况报告向对应辖区的中级法院提交,一级管理人的年度情况同时报省高院。
第十三条 考核委员会依据个案考核情况(占比70%)、管理人协会对会员单位考评情况(占比25%)、管理人年度履职报告(占比5%)对管理人进行年度考核。各中院应在考核结果出来后十日内报省高院备案。
第十四条 在册管理人没有担任破产案件管理人无法进行个案考核的,可依据省管理人协会对管理人会员考核情况或者以所在辖区内管理人个案考核的平均分值计分,确定考核等级。
第十五条 各中级法院考核委员会可结合案件审理实际和当地情况进一步细化考核事项、内容和分值。
第四章 考核结果及运用
第十六条 年度考评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和不合格四个等级:
(一)年度考评得分在90分以上,该年度考评等级为优秀;
(二)年度考评得分在80分以上,该年度考评等级为良好;
(三)年度考评得分在60分以上、80分以下,该年度考评等级为合格;
(四)年度考评得分未到达60分,该年度考评等级为不合格。
第十七条 个案考核及年度考核的结果将在十日内反馈至管理人,管理人对考核结果有异议的,可自收到考核结果十日内向考核法院申请复核一次。
对经复核确认的管理人考核结果将予以公示。
第十八条 考核委员会根据考核结果对管理人进行以下调整:
(一)晋级。连续两年获得“优秀”等次的二、三级管理人,可对应晋升到上一个级别。
(二)降级。连续两年考评等次为不合格的一、二级管理人,降级到下一个级别;
(三)除名。连续两年考评等次为不合格的三级管理人,从管理人名册中除名。
二级、三级管理人降级、除名以及三级管理人晋升为二级管理人的由中院考核作出决定后报省高院核准。一级管理人降级以及二级管理人晋升为一级管理人由省高院考核决定。
根据《江西省企业破产案件管理人选任、管理与监督工作办法(试行)》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规定对管理人暂停资格和予以除名的,依照本条规定办理。
第十九条 考评结果将作为管理人选任、晋升的重要考量因素,并作为确定管理人报酬重要依据。
第二十条 省高院管理人考核委员会根据每两年的考核情况,结合各中级人民法院及省管理人协会的意见,综合决定全省在册管理人级别的调整、管理人名册的增补比例。
第二十一条 对管理人名册的编制和调整,管理人的指定和考核等管理工作,人民法院应当严格依照法定程序进行,全部资料建立档案备查。
第二十二条 全省各级法院受理的强制清算案件指定管理人名册中的社会中介机构为清算组成员的,适用本办法。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表1: 客观标准考核内容(清算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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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事项
|
具体内容
|
分数
|
评分标准
|
备注 |
1
|
管理人内部管理
|
人员管理
|
管理人应保证团队的组成人员取得相关执业资格,并报法院备案。
|
1
|
未取得执业资格或未备案的,不得分。 |
|
2 |
管理人名称变更,应及时告知法院,并提交名称变更材料,报法院备案
|
1
|
主动告知法院但未办理备案手续的,得0.5分;名称变更未及时告知法院的,不得分。 |
|
3 |
管理人应保证团队组成人员没有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情形。
|
1
|
没有该种情形的,得1分,存在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情形的,不得分。 |
|
4 |
管理人团队的组成成员应保持稳定,避免因人员频繁流动影响工作效率或出现工作失误。
|
1
|
在团队中负责主要工作的人员发生变化未及时告知法院,或虽告知法院,但影响工作效率、出现工作失误的,不得分。 |
|
5 |
制度管理
|
经法院指定为管理人后,应制定完备的规章制度报法院备案,规范管理人的各项工作。
|
0.5
|
未报法院备案的,不得分。 |
|
6 |
管理人的规章制度包括:工作规程、议事规则、财务制度、证照及印章管理制度、档案制度、保密制度等。
|
0.5
|
制度完善的,得0.5分;不完善或没有规章制度的,不得分。 |
|
7 |
公章管理
|
案件受理后应及时刻制管理人印章,并交法院封样备案。
|
1
|
虽刻制印章但未交法院封样备案的,得0.5分;未及时刻制印章并封样备案,造成不利影响的,不得分。 |
|
8 |
管理人印章及接管的企业印章均应设有专人保管,并设置印章使用登记记录,严禁非法使用。
|
1
|
没有印章使用登记记录的,不得分。 |
|
9 |
管理人依法终止职务后,应当到公安机关办理管理人印章销毁手续,并报法院备案。
|
1
|
非因案件需要而未销毁印章并报法院备案的,不得分。 |
|
10 |
财务管理
|
案件受理后应及时在指定银行开立管理人账户。
|
1
|
未及时开立账户,造成不利影响的,不得分。 |
|
11 |
管理人账户须有专人管理。
|
1
|
没有专人管理的,不得分。 |
|
12 |
管理人账户资金进出必须登记,严格执行财务收支管理制度。
|
1
|
资金进出没有登记的,不得分。 |
|
13 |
管理人账户须设置资金支出审批程序,大额支出应经法院审核批准。
|
1
|
未经法院审核批准的,不得分。 |
|
14 |
尽量节约破产费用,每项支出必须合理。
|
1
|
破产费用的支出无明显依据的,不得分。 |
|
15 |
管理人在债权审核过程中确因案件实际需要,须由债权人承担补充申报债权费用的,应经法院审核批准。
|
1
|
未经本院审核批准而收取相关费用的,不得分。 |
|
16 |
档案管理
|
及时建立清算档案,严格管理,做到一事一汇总,有据可查。
|
1
|
虽建立档案但记载不详尽的,得0.5分;虽建立档案但无记载或未建立档案的,不得分。 |
|
17 |
建立内部工作人员借阅、债权人查阅登记制度。
|
1
|
未建立登记制度或虽有登记制度但没有记录的,不得分。 |
|
18
|
日常性工作
|
接管
|
做好债务人文件、财务和资产接收工作,接管工作高效、完善,接管后及时向法院提交接管报告。
|
2
|
接管后,没有提交接管报告的,得1分;没有及时接管,造成不良后果的,不得分。 |
|
19 |
在指定期限及指定报刊及时刊登公告。
|
1
|
没有在指定报刊刊登公告或未及时刊登公告造成不利影响的,不得分。 |
|
20 |
能及时提请法院对债务人财产采取查封或解封措施。
|
2
|
未及时提请法院采取相应措施的,得1分,导致不良后果的,不得分。 |
|
21 |
能及时代表债务人继续已经开始的诉讼程序。
|
2
|
未及时参与已经开始的诉讼程序,造成不良后果的,不得分。 |
|
22 |
债权审核
|
能及时制定债权审核原则并统一审核标准。
|
2
|
虽制定审核原则,但部分原则明显有误的,得1分;未制定审核原则的,不得分。 |
|
23 |
对劳动债权及申报的债权能及时审查并予以公示和登记造册。
|
2
|
未及时审查并公示和登记造册的,不得分。 |
|
24 |
能及时审核取回权、抵销权、担保权和优先权,并报法院审查备案。
|
2
|
审核后,未报法院审查备案的,得1分;未及时审核,导致案件相关权利人利益受损的,不得分。 |
|
25 |
财务审计
|
编制公司债权、债务和财产清册,能按时完成对债务人财务账册的审计并出具审计结论,没有账册可供审计的能制作财产状况说明。
|
2
|
未按时完成审计或调查,在法院提示后才出具审计结论或财产状况说明的,得1分;经法院提示后仍不能完成审计结论或财产状况说明,对案件审理造成不良影响的,不得分。 |
|
26 |
主动查询、了解企业纳税欠税情况。
|
2
|
未主动查询、了解的,不得分 |
|
27 |
发现债务人有关人员在案件受理前有隐匿或故意销毁财务资料等情形的,应及时报告法院。
|
2
|
未及时报告法院的,不得分。 |
|
28 |
能主动关注公司注册资金、对外投资、资金流向等相关情况,发现债务人存在通过制作虚假财务账册达到转移、隐匿财产或虚假破产情形的,应及时报告法院。
|
2
|
未主动关注或未及时报告法院的,不得分。 |
|
29 |
债权人会议
|
能协助法院筹备债权人会议并及时提交债权人会议资料。
|
2
|
未及时提交债权人会议资料,导致债权人会议延期或债权人会议召开前不能提交会议资料的,不得分。 |
|
30 |
提交的债权人会议材料应翔实、完善。
|
2
|
会议材料存在明显瑕疵,会前未能修改完善的,得1分。 |
|
31 |
财产管理与尽职调查
|
能视案件具体情况提请法院指定债权人会议主席及设立债权人委员会。
|
2
|
未及时提请法院指定的,不得分。 |
|
32 |
召开债权人会议没有出现程序不当或失误,确保债权人会议顺利召开。
|
2
|
出现程序不当或失误,但未造成不良后果的,得1分;造成不良后果的,不得分。 |
|
33 |
能及时审核债务人有关文件,对债务人和对方当事人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能准确判断是否需要继续履行或解除。
|
2
|
未及时履行或解除合同,造成不利影响的,不得分。 |
|
34 |
准确判断债务人是否需要继续生产经营。
|
2
|
未及时报请法院决定是否继续生产经营,造成不利影响的,不得分。 |
|
35 |
对债务人财产要统筹管理,能及时盘点、登记、清理甄别财产权属。
|
2
|
未及时清理,造成不利影响的,不得分。 |
|
36 |
财产追收
|
及时向债务人的债务人和财产持有人发出书面通知。
|
2
|
未及时发出书面通知,造成不良后果的,不得分。 |
|
37 |
掌握相关财产线索后,能通过充分协调、调查、诉讼等方式追回财产;需要停止追收财产或放弃权利的,应经过充分论证并制定详细方案报法院备查。
|
2
|
案件显示有财产线索,未经过充分论证、调查、协调即放弃追收的不得分。 |
|
38 |
能积极发挥主观能动性,发现债务人存在企业破产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或第三十三条规定行为并及时主张权利。
|
2
|
债务人存在该种行为,管理人未及时主张权利造成不良后果的,不得分。 |
|
39 |
对涉及债务人的诉讼,积极收集证据,能准确判断案件性质、分清法律关系,准确适用法律,围绕案件焦点组织质证,严格按照法定程序参与诉讼活动,维护债务人合法权益。。
|
2
|
在诉讼活动中出观失误,未造成不良后果的,得1分;出现重大失误,造成不良后果的,不得分。 |
|
40 |
债务人开办的合资子公司或者实际控制的公司符合合并破产清算条件的,应拟定合并破产清算方案提请法院审查。
|
2
|
未拟定相关方案报请法院审查的,不得分。 |
|
41 |
财产处置与分配
|
对债务人财产应当及时评估与拍卖,使债务人财产价值最大化。
|
2
|
未及时评估与拍卖,造成不良后果的,不得分。 |
|
42 |
需要改变财产拍卖处置方式的,应说明原因并制定详细方案报法院审查。
|
2
|
未说明原因擅自改变处置方式的,不得分。 |
|
43 |
降低财产保留价应当报法院审查。
|
2
|
未报法院审查的,不得分。 |
|
44 |
管理人必须严格按照法定清偿顺序分配破产财产,分配方案应详尽、合理与明确。
|
2
|
分配方案有明显瑕疵,造成不良影响的,得1分。 |
|
45 |
改变货币分配采取其他分配方式的,应充分论证并制定合理方案报经法院许可。
|
2
|
未报请法院或未经充分论证的,不得分。 |
|
46 |
按照法律规定需要提存的财产,管理人须及时提存。
|
2
|
未及时提存,造成不良影响的,不得分。 |
|
47 |
申请终结破产程序工作
|
及时提请法院终结破产程序并根据案件实际情况办理工商登记、管理人账户的注销手续。
|
1
|
未及时提请法院终结破产程序并办理注销手续的,不得分。 |
|
48 |
及时移交管理人档案。
|
1
|
未及时移交管理人档案的,不得分。 |
|
附表1-1: 客观标准考核内容(重整案件)
|
序号
|
事项
|
具体内容
|
分数
|
评分标准
|
备注 |
1
|
管理人内部管理
|
人员管理
|
管理人应保证团队的组成人员取得相关执业资格,并报法院备案。
|
1
|
未取得执业资格或未备案的,不得分。 |
|
2 |
管理人名称变更,应及时告知法院,并提交名称变更材料,报法院备案。
|
1
|
主动告知法院但未办理备案手续的,得0.5分;名称变更未及时告知法院的,不得分。 |
|
3 |
管理人应保证团队组成人员没有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情形。
|
1
|
没有该种情形的,得1分,存在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情形的,不得分。 |
|
4 |
管理人团队的组成成员应保持稳定,避免因人员频繁流动影响工作效率或出现工作失误。
|
1
|
在团队中负责主要工作的人员发生变化未及时告知法院,或虽告知法院,但影响工作效率、出现工作失误的,不得分。 |
|
5 |
制度管理
|
经法院指定为管理人后,应制定完备的规章制度报法院备案,规范管理人的各项工作。
|
0.5
|
未报法院备案的,不得分。 |
|
6 |
管理人的规章制度包括:工作规程、议事规则、财务制度、证照及印章管理制度、档案制度、保密制度等。
|
0.5
|
制度完善的,得0.5分;不完善或没有规章制度的,不得分。 |
|
7 |
公章管理
|
案件受理后应及时刻制管理人印章,并交法院封样备案。
|
1
|
虽刻制印章但未交法院封样备案的,得0.5分;未及时刻制印章并封样备案,造成不利影响的,不得分。 |
|
8 |
管理人印章及接管的企业印章均应设有专人保管,并设置印章使用登记记录,严禁非法使用。
|
1
|
没有印章使用登记记录的,不得分。 |
|
9 |
管理人依法终止职务后,应当到公安机关办理管理人印章销毁手续,并报法院备案。
|
1
|
非因案件需要而未销毁印章并报法院备案的,不得分。 |
|
10 |
财务管理
|
案件受理后应及时在指定银行开立管理人账户。
|
1
|
未及时开立账户,造成不利影响的,不得分。 |
|
11 |
管理人账户须有专人管理。
|
1
|
没有专人管理的,不得分。 |
|
12 |
管理人账户资金进出必须登记,严格执行财务收支管理制度。
|
1
|
资金进出没有登记的,不得分。 |
|
13 |
管理人账户须设置资金支出审批程序,大额支出应经法院审核批准。
|
1
|
未经法院审核批准的,不得分。 |
|
14 |
尽量节约破产费用,每项支出必须合理。
|
1
|
破产费用的支出无明显依据的,不得分。 |
|
15 |
管理人在债权审核过程中确因案件实际需要,须由债权人承担补充申报债权费用的,应经法院审核批准。
|
1
|
未经本院审核批准而收取相关费用的,不得分。 |
|
16 |
档案管理
|
及时建立清算档案,严格管理,做到一事一汇总,有据可查。
|
1
|
虽建立档案但记载不详尽的,得0.5分;虽建立档案但无记载或未建立档案的,不得分。 |
|
17 |
建立内部工作人员借阅、债权人查阅登记制度。
|
1
|
未建立登记制度或虽有登记制度但没有记录的,不得分。 |
|
18
|
日常性工作
|
接管
|
做好债务人文件、财务和资产接收工作,接管工作高效、完善,接管后及时向法院提交接管报告。
|
2
|
接管后,没有提交接管报告的,得1分;没有及时接管,造成不良后果的,不得分。 |
|
19 |
在指定期限及指定报刊及时刊登公告。
|
2
|
没有在指定报刊刊登公告或未及时刊登公告造成不利影响的,不得分。 |
|
20 |
能及时提请法院对债务人财产采取查封或解封措施。
|
2
|
未及时提请法院采取相应措施的,得1分,导致不良后果的,不得分。 |
|
21 |
能及时代表债务人继续已经开始的诉讼程序。
|
2
|
未及时参与已经开始的诉讼程序,造成不良后果的,不得分。 |
|
22 |
债权审核
|
能及时制定债权审核原则并统一审核标准。
|
2
|
虽制定审核原则,但部分原则明显有误的,得1分;未制定审核原则的,不得分。 |
|
23 |
对劳动债权及申报的债权能及时审查并予以公示和登记造册。
|
2
|
未及时审查并公示和登记造册的,不得分。 |
|
24 |
能及时审核取回权、抵销权、担保权和优先权,并报法院审查备案。
|
2
|
审核后,未报法院审查备案的,得1分;未及时审核,导致案件相关权利人利益受损的,不得分。 |
|
25 |
财务审计
|
编制公司债权、债务和财产清册,能按时完成对债务人财务账册的审计并出具审计结论,没有账册可供审计的能制作财产状况说明。
|
2
|
未按时完成审计或调查,在法院提示后才出具审计结论或财产状况说明的,得1分;经法院提示后仍不能完成审计结论或财产状况说明,对案件审理造成不良影响的,不得分。 |
|
26 |
主动查询、了解企业纳税欠税情况。
|
2
|
未主动查询、了解的,不得分。 |
|
27 |
发现债务人有关人员在案件受理前有隐匿或故意销毁财务资料等情形的,应及时报告法院。
|
2
|
未及时报告法院的,不得分。 |
|
28 |
能主动关注公司注册资金、对外投资、资金流向等相关情况,发现债务人存在通过制作虚假财务账册达到转移、隐匿财产或虚假破产情形的,应及时报告法院。
|
2
|
未主动关注或未及时报告法院的,不得分。 |
|
29 |
债权人会议
|
能协助法院筹备债权人会议并及时提交债权人会议资料。
|
2
|
未及时提交债权人会议资料,导致债权人会议延期或债权人会议召开前不能提交会议资料的,不得分。 |
|
30 |
提交的债权人会议材料应翔实、完善。
|
2
|
会议材料存在明显瑕疵,会前未能修改完善的,得1分。 |
|
31 |
能视案件具体情况提请法院指定债权人会议主席及设立债权人委员会。
|
2
|
未及时提请法院指定的,不得分。 |
|
32 |
召开债权人会议没有出现程序不当或失误,确保债权人会议顺利召开。
|
2
|
出现程序不当或失误,但未造成不良后果的,得1分;造成不良后果的,不得分。 |
|
33 |
财产管理与尽职调查
|
能及时审核债务人有关文件,对债务人和对方当事人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能准确判断是否需要继续履行或解除。
|
2
|
未及时履行或解除合同,造成不利影响的,不得分。 |
|
34 |
对债务人财产要统筹管理,能及时盘点、登记、清理甄别财产权属。
|
2
|
未及时清理,造成不利影响的,不得分。 |
|
35 |
财产追收
|
及时向债务人的债务人和财产持有人发出书面通知。
|
2
|
未及时发出书面通知,造成不良后果的,不得分。 |
|
36 |
掌握相关财产线索后,能通过充分协调、调查、诉讼等方式追回财产;需要停止追收财产或放弃权利的,应经过充分论证并制定详细方案报法院备案。
|
2
|
案件显示有财产线索,未经过充分论证、调查、协调即放弃追收的,不得分。 |
|
37 |
能积极发挥主观能动性,发现债务人存在企业破产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或者引三十三条规定行为的,及时主张权利。
|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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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务人存在该种行为,管理人未及时主张权利造成不良后果的,不得分。 |
|
38 |
对涉及债务人的诉讼,积极收集证据,能准确判断案件性质、分清法律关系,准确适用法律,围绕案件焦点组织质证,严格按照法定程序参与诉讼活动,维护债务人合法权益。
|
2
|
在诉讼活动中出观失误,未造成不良后果的,得1分;出现重大失误,造成不良后果的,不得分。 |
|
39 |
财产处置与分配
|
对债务人财产应当及时评估与拍卖,使债务人财产价值最大化。
|
1
|
未及时评估与拍卖,造成不良后果的,不得分。 |
|
40 |
需要改变财产拍卖处置方式的,应说明原因并制定详细方案报法院审查。
|
1
|
未说明原因擅自改变处置方式的,不得分。 |
|
41 |
降低财产保留价应当报法院审查。
|
1
|
未报法院审查的,不得分。 |
|
42 |
重整阶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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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务人自行管理财产和营业事务的,管理人应当制定监督制度监督债务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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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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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定的监督制度不完善的,得1分;未制订监督制度的,不得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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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 |
重整期间,债务人的经营和财产状况持续恶化,缺乏挽救的可能性,或者债务人有欺诈、恶意减少债务人财产或者其他显著不利于债权人的行为,或者由于债务人的行为致使管理人无法执行职务的,管理人应当及时书面报告法院,请求法院裁定终止重整程序,并宣告债务人破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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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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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及时发现相关情形并报告法院,造成不利影响的,不得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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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 |
管理人必须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要求制作或者监督债务人制作重整计划草案,重整计划草案合法、合理并具可行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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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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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整计划草案未按期提交或存在明显瑕疵的,不得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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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 |
债务人未按期提出重整计划草案,或者重整计划草案未获得通过且未依照企业破产法第八十七条的规定获得批准,管理人应当及时书面报告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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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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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及时报告法院,造成不利影响的,不得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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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 |
按照重整计划的规定监督重整计划的执行,及时向法院提交监督报告,详细说明重整计划的执行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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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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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及时提交监督报告的,不得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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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 |
债务人不能执行或者不执行重整计划的,应当及时书面报告法院,请求法院裁定终止重整计划的执行,并宣告债务人破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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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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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及时报告法院,造成不利影响的,不得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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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8 |
申请终结破产程序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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及时提请法院终结破产程序并根据案件实际情况办理管理人账户的注销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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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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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及时提请法院终结破产程序并办理注销手续的,不得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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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9 |
及时移交管理人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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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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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及时移交管理人档案的,不得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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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2: 主观标准考核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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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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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 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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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体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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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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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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得分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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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格依法办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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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格依法开展破产清算工作,能够完全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完成案件涉及的各项工作,未出现程序错误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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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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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严格依法开展破产清算工作,能够完全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完成案件涉及的各项工作,未出现超期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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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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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自觉接受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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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觉接受人民法院和债权人会议、债权人委员会的监督,对于案件重大工作事项及时报告、请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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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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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向法院和债权人会议、债权人委员会提交的报告内容准确翔实、证据材料扎实、事实调查清楚、法律适用正确、建议合理可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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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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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维护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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积极维护利害关系人权益,发现和追查到隐匿或未被掌握的财产或财产线索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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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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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依照法定程序,正确行使诉讼权利,妥善处理重大、敏感的破产衍生诉讼案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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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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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正确应对群体性事件,化解社会矛盾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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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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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办理成绩显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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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功化解案件中的疑难复杂问题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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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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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案件办理过程中提出并实施具有创新性或示范性的重大事项处理方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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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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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案件办理过程中得到中级以上人民法院、市级以上人民政府或省级以上业务主管部门的嘉奖或表扬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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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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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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扣分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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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法律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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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有合法的理由且未经人民法院批准,办理案件过程中违反法律规定的程序,影响案件进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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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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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财产管理不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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怠于履行职责,造成财产或财产凭证、账簿证照、文书档案、证据材料等毁损灭失,损害利害关系人权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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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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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牟取个人私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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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法律、执业纪律或职业道德,在办理案件过程中牟取私利,违反法律、司法解释规定的标准私自收费,未经人民法院或债权人会议批准超标准收费,滥用破产费用,存在不合理支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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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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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拒不接受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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拒不接受人民法院、债权人会议和债权人委员会的监督,未经批准擅自办理应当请示的事项,案件重大事项不及时报告,损害利害关系人权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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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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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处置事件不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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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能及时妥善处理案件中的疑难复杂问题导致利害关系人权益受损,或因应对不当引发、加重重大群体性事件和不稳定因素,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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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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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被调查和控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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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调查核实,确实存在利害关系人投诉、检举、控告的违法违纪行为,影响案件进程、损害利害关系人权益或者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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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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