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单位: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发布时间:2014年10月14日
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指定南昌铁路运输两级法院管辖民事案件的规定
(于2014年10月14日由最高人民法院〔2014〕261号复函批准)
为贯彻执行修改后的
民事诉讼法,确定铁路运输法院管理体制改革后的案件管辖范围,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铁路运输法院案件管辖范围的若干规定》 (法释(2012) 10号), 结合我省民事审判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一、南昌铁路运输法院受理南昌市西湖区、红谷滩新区内发生的下列民事一审案件:
1.运输合同纠纷案件;
2.保险合同纠纷案件。
二、对上述案件提起的上诉案件,由南昌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受理。
三、上述案件的级别管辖标准按照现有规定执行。
四、对本院辖区内发生的管辖权争议案件,本院认为需要指定管辖的,可以指定南昌铁路运输中级法院或南昌铁路运输法院管辖。
对本院裁定再审的案件,本院认为需要交其他人民法院再审的,可以交由南昌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再审。
五、本院认为本院及下级人民法院的执行案件需要指定执行的,可以指定南昌铁路运输中级法院或南昌铁路运输法院执行。
六、当事人协议选择由南昌铁路运输中级法院或南昌铁路运输法院管辖的,依法审查确定。
七、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施行。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2003 年8月5日《关于指定南昌铁路运输两级法院受理民商事纠纷案件范围的规定》、2005年4月15日《关于指定福州铁路运输法院受理民商事纠纷案件范围的规定》、2007年7月24日《关于指定南昌铁路运输两级法院受理民商事纠纷案件范围的补充规定》同时废止。
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办公室 2014年11月19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