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免费在线法律咨询服务_厚德汇法网
  • 网站首页
  • 法律常识
    • 咨询指南
    • 婚姻家庭
    • 刑事案件
    • 劳动纠纷
    • 网络电商
    • 知识产权
    • 交通事故
    • 债权债务
    • 损害赔偿
    • 合同法律
    • 房产地产
    • 司法典型案例
    • 白皮书
  • 诉讼指南
    • 诉讼常识
    • 民事诉讼
    • 刑事诉讼
    • 行政诉讼
    • 司法鉴定
    • 证据规则
    • 法院执行
  • 企业法务
    • 工商财税
    • 股权
    • 公司治理
  • 律师推荐
    • 婚姻律师
    • 律师业务
  • 法律文书
    • 合同范本
    • 律师函
    • 起诉书
    • 辩护词
    • 表格函件
  • 法律法规
    • 法律条文释义
    • 证券期货法律法规
    • 民商法
    • 刑法
    • 社会法
    • 行政法
    • 经济法
    • 司法解释
    • 党纪法规
    • 国家行政法规
    • 地方法规规章
  • 法律资讯
  • 关于我们
专业律师团队提供免费在线法律咨询
    主页 > 法律法规 > 地方法规规章 > 江西法规规章 > >

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指定南昌铁路运输两级法院管辖民事案件的规定

2025-05-01 13:24 admin
发布单位: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发布时间:2014年10月14日
 
 

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指定南昌铁路运输两级法院管辖民事案件的规定

(于2014年10月14日由最高人民法院〔2014〕261号复函批准)

为贯彻执行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确定铁路运输法院管理体制改革后的案件管辖范围,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铁路运输法院案件管辖范围的若干规定》 (法释(2012) 10号), 结合我省民事审判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一、南昌铁路运输法院受理南昌市西湖区、红谷滩新区内发生的下列民事一审案件:
 
1.运输合同纠纷案件;
 
2.保险合同纠纷案件。
 
二、对上述案件提起的上诉案件,由南昌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受理。
 
三、上述案件的级别管辖标准按照现有规定执行。
 
四、对本院辖区内发生的管辖权争议案件,本院认为需要指定管辖的,可以指定南昌铁路运输中级法院或南昌铁路运输法院管辖。
 
对本院裁定再审的案件,本院认为需要交其他人民法院再审的,可以交由南昌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再审。
 
五、本院认为本院及下级人民法院的执行案件需要指定执行的,可以指定南昌铁路运输中级法院或南昌铁路运输法院执行。
 
六、当事人协议选择由南昌铁路运输中级法院或南昌铁路运输法院管辖的,依法审查确定。
 
七、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施行。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2003 年8月5日《关于指定南昌铁路运输两级法院受理民商事纠纷案件范围的规定》、2005年4月15日《关于指定福州铁路运输法院受理民商事纠纷案件范围的规定》、2007年7月24日《关于指定南昌铁路运输两级法院受理民商事纠纷案件范围的补充规定》同时废止。
 
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办公室                      2014年11月19日印发
 
 
标签: 管辖 民事案件
上一篇:江西省高关于便利破产企业办理涉税事项优化营商环境的意见

下一篇:关于建立健全耕地资源领域行政执法与检察公益诉讼协作机制的意见

江西法规规章相关文章:

热门内容

  • 江西省公安机关警务辅助人员条例
  • 江西省国家安全机关侦察证和特别
  • 江西省消防条例
  • 江西省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工作条例
  • 江西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 江西省地质灾害防治条例
  • 江西省城乡规划条例
  • 江西省农村村民自建房管理办法
  • 江西省无线电管理条例
  • 江西省河道管理条例

最新资讯

  • 关于建立健全耕地资源领域
  • 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指
  • 江西省高关于便利破产企业
  • 江西省关于优化破产企业注
  • 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执
  • 江西省企业破产案件管理人
  • 江西省刑事案件证人、被害
  • 江西省关于办理“套路贷”

推荐内容

热门标签

    审判 工资 实施细则 公安机关 举证 租赁合同 职业病 办法 立功 刑事犯罪 监督 企业并购

 粤ICP备17072420号  粤公网安备 44030902000124号 工商网监备  

深圳市厚德汇法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网络中心制作

声明:本站部分文章和图片系作者结合相关法律法规、政府官网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如若侵权请发邮件到494483749@qq.com投诉提交信息,我们将按照规定及时处理。